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25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25号
临泉县新敏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李*新,地址:临泉县田桥街道李营村委会李楼。
2024年6月25日、8月12日, (略) 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 2024年6月25日、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情况;
3. 2024年8月12日、13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及改正情况;
4.2024年6月25日、8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情况;
6. (略) 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突出环境问题的交办函》1份,证明你公司立案线索来源;
7.《停产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停产情况;
8.《关于年产*块煤矸石烧结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备案的函》、《关于年产*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和验收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24号 )告知你公司作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参照《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 (略) 域外:裁量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0%。根据本裁量表计算公式: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0%)=*元,经研究,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 (略) ,账号:**。缴款时请注 (略) 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8日
临泉县新敏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李*新,地址:临泉县田桥街道李营村委会李楼。
2024年6月25日、8月12日, (略) 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 2024年6月25日、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情况;
3. 2024年8月12日、13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及改正情况;
4.2024年6月25日、8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情况;
6. (略) 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突出环境问题的交办函》1份,证明你公司立案线索来源;
7.《停产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停产情况;
8.《关于年产*块煤矸石烧结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备案的函》、《关于年产*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和验收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24号 )告知你公司作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参照《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 (略) 域外:裁量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0%。根据本裁量表计算公式: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0%)=*元,经研究,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 (略) ,账号:**。缴款时请注 (略) 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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