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瑞丽江灌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瑞丽江灌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德 (略) :
你局于2024年9月29日向省水利厅提出瑞 (略) 工程(项目代码:2112-*-04-0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9月29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瑞 (略) 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瑞 (略) 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 (略) 在龙江—瑞丽江干流及一、二级支流建设瑞 (略) 工程,工程建设符合《伊洛瓦底江流域综合规划》《云南省龙江—瑞丽江流域综合规划》《“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等规划,工程任务为农业灌溉和城乡供水,设计灌溉面积57.*亩。主要建设内容:新建2座中型水库、2座小(1)型水库、7座取水坝、8座泵站、8条提水管、39条骨干输水渠系,改建3座取水坝,对23条现有灌溉渠系工程的节水改造,对现有7条排涝沟进行改造。
二、同意审定的所申报拟建涉河工程建设方案。红丘河、南公河2座中型水库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广相、拉院2座小(1)型水库设计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临河的曼线、邦瓦泵站设计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遮相泵站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引、输水管(渠)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4座水库均无防洪任务,不设防洪库容,红丘河、南公河水库溢洪道有闸控制,广相、拉院水库溢洪道为开敞式,取水坝泄洪均为坝面溢流,遮相泵站布设于河道5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以外、曼线泵站、邦瓦泵站布设于龙江 (略) ,提水管、引(输)水管均以埋管方式跨河。
三、同意消除对水文测站影响的措施,通过新建蓄水和引水工程监测站点、水文(位)站进行升级改造、监测资料汇交消除小流域间引调水对水文观测资料一致性和代表性的影响。
四、该工程跨河渠系建筑物无阻水,同意不采取工程性防治与补救措施。
五、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和堆放废弃物,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二)确保蓄水、引水工程水文监测站点正常运行,及时将监测资料汇交有关水文监测单位。
(三)加强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及水情信息共享,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应编制防洪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运行安全。
(四)强化调蓄工程、输水工程的科学运行调度,在提高供水效率的同时,发挥好对下游的防洪保护作用。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 (略) :
你局于2024年9月29日向省水利厅提出瑞 (略) 工程(项目代码:2112-*-04-0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9月29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瑞 (略) 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瑞 (略) 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 (略) 在龙江—瑞丽江干流及一、二级支流建设瑞 (略) 工程,工程建设符合《伊洛瓦底江流域综合规划》《云南省龙江—瑞丽江流域综合规划》《“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等规划,工程任务为农业灌溉和城乡供水,设计灌溉面积57.*亩。主要建设内容:新建2座中型水库、2座小(1)型水库、7座取水坝、8座泵站、8条提水管、39条骨干输水渠系,改建3座取水坝,对23条现有灌溉渠系工程的节水改造,对现有7条排涝沟进行改造。
二、同意审定的所申报拟建涉河工程建设方案。红丘河、南公河2座中型水库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广相、拉院2座小(1)型水库设计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临河的曼线、邦瓦泵站设计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遮相泵站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引、输水管(渠)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4座水库均无防洪任务,不设防洪库容,红丘河、南公河水库溢洪道有闸控制,广相、拉院水库溢洪道为开敞式,取水坝泄洪均为坝面溢流,遮相泵站布设于河道5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以外、曼线泵站、邦瓦泵站布设于龙江 (略) ,提水管、引(输)水管均以埋管方式跨河。
三、同意消除对水文测站影响的措施,通过新建蓄水和引水工程监测站点、水文(位)站进行升级改造、监测资料汇交消除小流域间引调水对水文观测资料一致性和代表性的影响。
四、该工程跨河渠系建筑物无阻水,同意不采取工程性防治与补救措施。
五、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和堆放废弃物,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二)确保蓄水、引水工程水文监测站点正常运行,及时将监测资料汇交有关水文监测单位。
(三)加强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及水情信息共享,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应编制防洪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运行安全。
(四)强化调蓄工程、输水工程的科学运行调度,在提高供水效率的同时,发挥好对下游的防洪保护作用。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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