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能源监测中心
漳州能源监测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中核 (略) 于2024年9月30日在项目现场组织开展漳州能源监测中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中核 (略) 于2024年9月30日在项目现场组织开展漳州能源监测中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
本次对验收结果给予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2024年10月17日 。
附件1:水保验收鉴定书.pd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中核 (略) 于2024年9月30日在项目现场组织开展漳州能源监测中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中核 (略) 于2024年9月30日在项目现场组织开展漳州能源监测中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
本次对验收结果给予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2024年10月17日 。
附件1:水保验收鉴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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