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小微源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工作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小微源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市)生 (略) , (略) (略) :
为落实《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23〕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管理要求,不断深化小微源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我局 (略) 级小微收运的意向单位进行了现场核验和专家审查, (略) 等4家企业符合相关要求, (略) (略) 级小微收运单位,并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收运对象和范围
本通知 (略) 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集中贮存,原则 (略) 收集。
1.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不超过20吨的工业企业;
2.学校、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站等社会源单位。
《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得收集和限制贮存的危险废物,从其规定。我局将视情况不定期更新收运范围。
二、建设和运行
小微收运单位应高标准对照《暂行办法》要求,加强自身建设。鼓励落实以下措施:
1.鼓励吸收整合从事固废收运 (略) 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争取做大做强,树立标杆;
2.鼓励共享集约高效分拣技术、高附加值利用技术和经营渠道,提升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3.鼓励高标准建设安全生产物联感知保障体系和智能化设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我局将每年开展规范化考核,严格落实《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日常监管、分级评价、信息公开和整改退出机制,视情况不定期更新、公示收运单位名单。
为保证政策延续性,现有县级小微收运单位可根据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继续开展业务,但批复到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7年12月31日。
三、服务要求
对主动要求签约的合规产废单位,小微收运单位原则上应同意签约。确有困难的,鼓励在行业内进行协调 (略) 。
对签约服务对象所产生的危废,符合收运条件的,必须全面兜底清运。每半年至少上门服务1次,每年至少清运1次(实验室废物除外)。不得在基础清运服务上强行捆绑其他收费服务。
鼓励延伸开展固废“环保管家”服务,受服务对象委托,代为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填报,危险废物电子台账填报,危险废物厂内分类、收集、暂存、预处理,应急演练,安全隐患巡查等业务。
四、协同监管责任
鼓励小微收运单位积极承担第三方协同监管责任,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业务数据。主动核对产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发现非法转移、暂存、拆解、倾倒、填埋等线索的,可及时 (略) 举报。
鼓励在固废“环保管家”合同中约定,对服务对象涉及固废的环境违法和生态损害行为,“环保管家”单位如存在服务缺位、过错或知情不报的,按一定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信息化应用
小微收运单位可使用“ (略) ” (略) 中的相关功能模块开展业务。在电子台账、联单100%电子化的基础上,实现合同签订、现场服务、清 (略) 上全留痕。鼓励与服务对象积极开展信息交流、业务咨询、政策答疑等在线互动。同时,要指导产废单位及时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在线评价。
六、协会指导和监督
鼓励小微收运单 (略) 固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现行业的自我规范和有序发展。
1.鼓励协会指导小微收运单位明确危废收运和“环保管家”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制订格式合同、业务流程等文本资料供会员单位参考使用;
2.鼓励协会根据“保本微利”原则核定相关服务的指导价格和收费方式,既要形成公平、 (略) 场竞争,又要防范恶 (略) 场,以保障服务质量,避免环境隐患;
3.鼓励协会建立小微收运企业服务质量定期评价体系,按月打分并通报,探索通过授予荣誉称号、保证金返还等方式赏优罚劣;
4.鼓励协会组织小微收运 (略) 范围内符合小微收运体系覆盖要求的产废单位名单,并共同维护、动态更新、信息共享;
5.鼓励协会联合乡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业务宣传和法规宣贯活动,扩大小微收运体系影响力和覆盖面。
附件:关于 (略) 级小微源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工作要求的通知.pdf
(略) (略)
2024年7月31日
(略) 级小微源危险废物
统一收运单位名单
序号 | 区域 | 企业名称 |
1 | (略) | (略) |
2 | (略) | 绍兴 (略) |
3 | (略) | 浙江 (略) |
4 | (略) | (略) (略) |
各区、县(市)生 (略) , (略) (略) :
为落实《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23〕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管理要求,不断深化小微源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我局 (略) 级小微收运的意向单位进行了现场核验和专家审查, (略) 等4家企业符合相关要求, (略) (略) 级小微收运单位,并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收运对象和范围
本通知 (略) 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集中贮存,原则 (略) 收集。
1.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不超过20吨的工业企业;
2.学校、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站等社会源单位。
《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得收集和限制贮存的危险废物,从其规定。我局将视情况不定期更新收运范围。
二、建设和运行
小微收运单位应高标准对照《暂行办法》要求,加强自身建设。鼓励落实以下措施:
1.鼓励吸收整合从事固废收运 (略) 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争取做大做强,树立标杆;
2.鼓励共享集约高效分拣技术、高附加值利用技术和经营渠道,提升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3.鼓励高标准建设安全生产物联感知保障体系和智能化设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我局将每年开展规范化考核,严格落实《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日常监管、分级评价、信息公开和整改退出机制,视情况不定期更新、公示收运单位名单。
为保证政策延续性,现有县级小微收运单位可根据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继续开展业务,但批复到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7年12月31日。
三、服务要求
对主动要求签约的合规产废单位,小微收运单位原则上应同意签约。确有困难的,鼓励在行业内进行协调 (略) 。
对签约服务对象所产生的危废,符合收运条件的,必须全面兜底清运。每半年至少上门服务1次,每年至少清运1次(实验室废物除外)。不得在基础清运服务上强行捆绑其他收费服务。
鼓励延伸开展固废“环保管家”服务,受服务对象委托,代为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填报,危险废物电子台账填报,危险废物厂内分类、收集、暂存、预处理,应急演练,安全隐患巡查等业务。
四、协同监管责任
鼓励小微收运单位积极承担第三方协同监管责任,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业务数据。主动核对产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发现非法转移、暂存、拆解、倾倒、填埋等线索的,可及时 (略) 举报。
鼓励在固废“环保管家”合同中约定,对服务对象涉及固废的环境违法和生态损害行为,“环保管家”单位如存在服务缺位、过错或知情不报的,按一定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信息化应用
小微收运单位可使用“ (略) ” (略) 中的相关功能模块开展业务。在电子台账、联单100%电子化的基础上,实现合同签订、现场服务、清 (略) 上全留痕。鼓励与服务对象积极开展信息交流、业务咨询、政策答疑等在线互动。同时,要指导产废单位及时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在线评价。
六、协会指导和监督
鼓励小微收运单 (略) 固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现行业的自我规范和有序发展。
1.鼓励协会指导小微收运单位明确危废收运和“环保管家”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制订格式合同、业务流程等文本资料供会员单位参考使用;
2.鼓励协会根据“保本微利”原则核定相关服务的指导价格和收费方式,既要形成公平、 (略) 场竞争,又要防范恶 (略) 场,以保障服务质量,避免环境隐患;
3.鼓励协会建立小微收运企业服务质量定期评价体系,按月打分并通报,探索通过授予荣誉称号、保证金返还等方式赏优罚劣;
4.鼓励协会组织小微收运 (略) 范围内符合小微收运体系覆盖要求的产废单位名单,并共同维护、动态更新、信息共享;
5.鼓励协会联合乡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业务宣传和法规宣贯活动,扩大小微收运体系影响力和覆盖面。
附件:关于 (略) 级小微源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工作要求的通知.pdf
(略) (略)
2024年7月31日
(略) 级小微源危险废物
统一收运单位名单
序号 | 区域 | 企业名称 |
1 | (略) | (略) |
2 | (略) | 绍兴 (略) |
3 | (略) | 浙江 (略) |
4 | (略) | (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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