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海门产业园区提质升级项目——汕头市潮阳区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高标准中水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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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海门产业园区提质升级项目——汕头市潮阳区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高标准中水处理工程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汕头市潮阳区海门产业园区提质升级项目——汕头市潮阳区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高标准中水处理工程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汕头市潮阳区海门产业园区提质升级项目——汕头市潮阳区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高标准中水处理工程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汕头市潮阳区海门产业园区提质升级项目——汕头市潮阳区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高标准中水处理工程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高标 (略) 理建(构)筑物,并利用现状已建 (略) 理和回用设施,使高标准中水的产水规模达到#m3/d;新建反渗 (略) 理建(构)筑物,使1.#m3/d的反渗透浓水和0.#m3/d的超滤排水 (略) 理后,出水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利用已 (略) 理建(构)筑物, (略) 理新增的2.3t/d污泥(绝干泥量)经处理至含水率60%后,外运焚烧;新建除油、降温措施;改造进厂主管,增设进厂流量计。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 (略) 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 (略)
2024年9月18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汕头市潮阳区海门产业园区提质升级项目——汕头市潮阳区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高标准中水处理工程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汕头市潮阳区海门产业园区提质升级项目——汕头市潮阳区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高标准中水处理工程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汕头市潮阳区海门产业园区提质升级项目——汕头市潮阳区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高标准中水处理工程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高标 (略) 理建(构)筑物,并利用现状已建 (略) 理和回用设施,使高标准中水的产水规模达到#m3/d;新建反渗 (略) 理建(构)筑物,使1.#m3/d的反渗透浓水和0.#m3/d的超滤排水 (略) 理后,出水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利用已 (略) 理建(构)筑物, (略) 理新增的2.3t/d污泥(绝干泥量)经处理至含水率60%后,外运焚烧;新建除油、降温措施;改造进厂主管,增设进厂流量计。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 (略) 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 (略)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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