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地块慈城镇消薄共富租赁住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江北区地块慈城镇消薄共富租赁住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文章来源于:发表时间:2024-10-08
(略) *-57c地块(慈城镇消薄共富租赁住房地块) (略) (略) 慈城镇, (略) ,西 (略) ,东至空地和待拆农村住房,南至空地和待拆农村住房,地块占地面积约1.2ha。原用途为农用地和村庄用地。2023年对本地块地表建(构)筑物进行整体拆除、现状为闲置用地。地块未来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Rr)使用,对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属于居住用地(07),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21.*,N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中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本地块未来规划为保障性租赁住房(Rr),为*类地块(指变更为敏感用地的),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详细规划确定地块为敏感用地的,其土壤污染状况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中一类用地的污染物限值评价,因此本地块各监测点位土壤污染物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GB/T*-2017中未规定标准限值的指标依次参考《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美国 (略) 域筛选值(RSL,2024.05)。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土地出让工作要求,为保障地块的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在资料搜集的基础,为了解土壤和地下水的受污染情况, (略) (略) 慈城镇人民政府委托,浙 (略)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相关导则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地块的采样方案。根据检测结果,结合前期调查工作,我单位编制了调查报告。
2024年9月26日, (略) (略) (略) 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召开了江北区CC07-02-57c地块(慈城镇消薄共富租赁住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专家评审会,由于原调查报告中地下水检测因子不全面、会前踏勘发现地块内新增外来填土,且报告中未解释说明,报告未通过专家评审。会后,我单位重新建设地下水井并采样分析,补充检测因子,并对新增外来填土进行调查,在补充完善上述内容后,重新编制本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 采样检测主要工作内容
现场共设置土壤采样点位8个(地块内7个,地块外对照点1个),设置土壤采样深度为6.0m;地下水采样点位4个(地块内3个,地块外对照点1个),第一次地下水采样深度6.0m,第二次因为有外来填土,地下水采样深度为6.5 m。
第一次调查期间: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布设7个土壤监测点,在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共32个土壤样品,另额外取10%以上的样品做实验室内及实验室间平行样,共计4个实验室内平行样品和4个实验室间平行样品,检测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中必测45项+其他因子:pH、石油烃(C10-C40)。在地块内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点,地块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计4个地下水样品,另额外取10%的样品做实验室内及实验室间平行样,共计1个实验室内平行样和1个实验室间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35项及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补充调查期间:
在地块内布设2个地下水监测点(W2′、W3′),地块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点,采样4个地下水样品(原有地下水井W1,新建井W2′,W3′,对照点DW4′)。另额外取10%的样品做实验室内及实验室间平行样,共计1个实验室内平行样和1个实验室间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中必测45项+其他因子:pH、锌(Zn)、铁(Fe)、锰(Mn)、*酮以及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2. 水文地质情况
本次调查的土层从上至下依次为杂填土,中层为粉质粘土,深层为粘土,具体情况为:
(1)杂填土:杂色,无异味,潮,松散,厚度为0~3.0 m,全场分布,所有钻孔中均有揭露。(2)粘质粉土:灰黄色或红棕色,无气味,潮湿,密实,厚度为1.0 ~5.0 m。(3)粘土:灰黄色或黄棕色,无气味,湿,密,本次调查未揭穿,已揭露厚度为1.5~6m,部分钻孔中有揭露。
根据各监测井的水位数据,通过软件对地下水流向进行模拟,结果表明本地块的地下水流向大致为自西北向东南流。
3. 调查结论
(1)土壤检测结论
第一次调查土壤检测项目有: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以及pH、石油烃(C10-C40),检出因子有铜、镍、铅、镉、汞、砷、石油烃(C10-C40)及pH值,上述检出因子检测数据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其他因子均未检出。
(2)地下水检测结论
第一次调查,地下水中检出因子有pH值(无量纲)、锰、砷、汞、铅、铁、铝、钠、硫酸盐、氯化物、挥发酚类、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氟化物、色度(度)、肉眼可见物、浑浊度(NTU)、总硬度和溶解性总固体,共计21项。本地块内及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除肉眼可见物点位W2有超标,其他点位其他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Ⅳ类标准。肉眼可见物为非毒理学指标。
补充调查,地下水检测项目为:各点位检出指标中必测45项和pH、锌(Zn)、铁(Fe)、锰(Mn)、*酮、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地下水中检出因子pH值(无量纲)、铁、锰、铅、镉、砷、可萃取性石油泾(C10-C40),共计7项。上述检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Ⅳ类标准、《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美国 (略) 域环境质量筛选值(RSLs)》(2024.05)自来水限值等相关标准,其余因子均未检出。
(3)质控样品结论
本项目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保存、流转、前处理、分析检测、质量控制等均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各项检测项目的检测过程及质控措施均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因此,本项目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总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当前情况下不需要进一步的详细 (略) 理措施。该场地调查工作结束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初步采样调查阶段,不需要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略) *-57c地块(慈城镇消薄共富租赁住房地块)可直接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Rr)使用。
文章来源于:发表时间:2024-10-08
(略) *-57c地块(慈城镇消薄共富租赁住房地块) (略) (略) 慈城镇, (略) ,西 (略) ,东至空地和待拆农村住房,南至空地和待拆农村住房,地块占地面积约1.2ha。原用途为农用地和村庄用地。2023年对本地块地表建(构)筑物进行整体拆除、现状为闲置用地。地块未来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Rr)使用,对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属于居住用地(07),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21.*,N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中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本地块未来规划为保障性租赁住房(Rr),为*类地块(指变更为敏感用地的),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详细规划确定地块为敏感用地的,其土壤污染状况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中一类用地的污染物限值评价,因此本地块各监测点位土壤污染物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GB/T*-2017中未规定标准限值的指标依次参考《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美国 (略) 域筛选值(RSL,2024.05)。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土地出让工作要求,为保障地块的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在资料搜集的基础,为了解土壤和地下水的受污染情况, (略) (略) 慈城镇人民政府委托,浙 (略)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相关导则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地块的采样方案。根据检测结果,结合前期调查工作,我单位编制了调查报告。
2024年9月26日, (略) (略) (略) 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召开了江北区CC07-02-57c地块(慈城镇消薄共富租赁住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专家评审会,由于原调查报告中地下水检测因子不全面、会前踏勘发现地块内新增外来填土,且报告中未解释说明,报告未通过专家评审。会后,我单位重新建设地下水井并采样分析,补充检测因子,并对新增外来填土进行调查,在补充完善上述内容后,重新编制本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 采样检测主要工作内容
现场共设置土壤采样点位8个(地块内7个,地块外对照点1个),设置土壤采样深度为6.0m;地下水采样点位4个(地块内3个,地块外对照点1个),第一次地下水采样深度6.0m,第二次因为有外来填土,地下水采样深度为6.5 m。
第一次调查期间: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布设7个土壤监测点,在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共32个土壤样品,另额外取10%以上的样品做实验室内及实验室间平行样,共计4个实验室内平行样品和4个实验室间平行样品,检测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中必测45项+其他因子:pH、石油烃(C10-C40)。在地块内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点,地块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计4个地下水样品,另额外取10%的样品做实验室内及实验室间平行样,共计1个实验室内平行样和1个实验室间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35项及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补充调查期间:
在地块内布设2个地下水监测点(W2′、W3′),地块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点,采样4个地下水样品(原有地下水井W1,新建井W2′,W3′,对照点DW4′)。另额外取10%的样品做实验室内及实验室间平行样,共计1个实验室内平行样和1个实验室间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中必测45项+其他因子:pH、锌(Zn)、铁(Fe)、锰(Mn)、*酮以及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2. 水文地质情况
本次调查的土层从上至下依次为杂填土,中层为粉质粘土,深层为粘土,具体情况为:
(1)杂填土:杂色,无异味,潮,松散,厚度为0~3.0 m,全场分布,所有钻孔中均有揭露。(2)粘质粉土:灰黄色或红棕色,无气味,潮湿,密实,厚度为1.0 ~5.0 m。(3)粘土:灰黄色或黄棕色,无气味,湿,密,本次调查未揭穿,已揭露厚度为1.5~6m,部分钻孔中有揭露。
根据各监测井的水位数据,通过软件对地下水流向进行模拟,结果表明本地块的地下水流向大致为自西北向东南流。
3. 调查结论
(1)土壤检测结论
第一次调查土壤检测项目有: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以及pH、石油烃(C10-C40),检出因子有铜、镍、铅、镉、汞、砷、石油烃(C10-C40)及pH值,上述检出因子检测数据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其他因子均未检出。
(2)地下水检测结论
第一次调查,地下水中检出因子有pH值(无量纲)、锰、砷、汞、铅、铁、铝、钠、硫酸盐、氯化物、挥发酚类、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氟化物、色度(度)、肉眼可见物、浑浊度(NTU)、总硬度和溶解性总固体,共计21项。本地块内及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除肉眼可见物点位W2有超标,其他点位其他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Ⅳ类标准。肉眼可见物为非毒理学指标。
补充调查,地下水检测项目为:各点位检出指标中必测45项和pH、锌(Zn)、铁(Fe)、锰(Mn)、*酮、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地下水中检出因子pH值(无量纲)、铁、锰、铅、镉、砷、可萃取性石油泾(C10-C40),共计7项。上述检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Ⅳ类标准、《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美国 (略) 域环境质量筛选值(RSLs)》(2024.05)自来水限值等相关标准,其余因子均未检出。
(3)质控样品结论
本项目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保存、流转、前处理、分析检测、质量控制等均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各项检测项目的检测过程及质控措施均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因此,本项目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总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当前情况下不需要进一步的详细 (略) 理措施。该场地调查工作结束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初步采样调查阶段,不需要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略) *-57c地块(慈城镇消薄共富租赁住房地块)可直接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Rr)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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