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试行》的解读
关于《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试行》的解读
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 (略) (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5、《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
二、适用范围
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略) 本级;本措施实施过程中,上级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三、主要内容
(一)依法解决无规划条件的出让地块报建问题。对于因历史原因,出让时未明确规划条件、未取得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图(总平面图)或出让合同未约定容积率等土地利用要求,且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综合、商业、住宅用地项目,在仔细核实相关审批档案确无依据、对周边建筑日照、消防等无影响、无相邻矛盾,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土地出让时该地块所在级别用途基准地价内涵容积率确定地块开发强度。
(二)扩大医疗、养老用地供给。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做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养老机构的,对利用闲置住宅发展养老托育产业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后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对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且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消防、结构等公共安全要求的,在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备案)。
(三)优化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手续。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流程。对办理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消防、人防及规划核实等要求,达到安全使用前提,且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分期、分批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公共服务、基础配套建设原则上必须纳入首期核验范围,实施确有困难的,征求住建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可由自然资 (略) 根据有关规定、规划要求和建设情况核定。对于建设项目在面积、间距、退距、配套设施、停车位(库)等方面与规划审批存在的差距,在合理范围内的,据实办理核实核验手续。
(四)深入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积极推进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协调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无障碍的“带押过户”业务,引导并鼓励企业群众积极选择“带押过户”。申请人办理在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实现存量房转移与抵押权变更登记,或者存量房转移与抵押权转移、抵押权变更登记组合办理,无需申请人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全市范围内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售商品房,以及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持证商品房(即一手现房),在完成房屋带 (略) 签等事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一手房带押过户”相关业务。
(五)合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注销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注销登记和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合并办理服务,实现一次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好,进一步减少企业跑动次数,压缩登记机构办理环节和时间。
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 (略) (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5、《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
二、适用范围
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略) 本级;本措施实施过程中,上级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三、主要内容
(一)依法解决无规划条件的出让地块报建问题。对于因历史原因,出让时未明确规划条件、未取得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图(总平面图)或出让合同未约定容积率等土地利用要求,且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综合、商业、住宅用地项目,在仔细核实相关审批档案确无依据、对周边建筑日照、消防等无影响、无相邻矛盾,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土地出让时该地块所在级别用途基准地价内涵容积率确定地块开发强度。
(二)扩大医疗、养老用地供给。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做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养老机构的,对利用闲置住宅发展养老托育产业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后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对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且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消防、结构等公共安全要求的,在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备案)。
(三)优化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手续。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流程。对办理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消防、人防及规划核实等要求,达到安全使用前提,且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分期、分批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公共服务、基础配套建设原则上必须纳入首期核验范围,实施确有困难的,征求住建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可由自然资 (略) 根据有关规定、规划要求和建设情况核定。对于建设项目在面积、间距、退距、配套设施、停车位(库)等方面与规划审批存在的差距,在合理范围内的,据实办理核实核验手续。
(四)深入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积极推进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协调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无障碍的“带押过户”业务,引导并鼓励企业群众积极选择“带押过户”。申请人办理在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实现存量房转移与抵押权变更登记,或者存量房转移与抵押权转移、抵押权变更登记组合办理,无需申请人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全市范围内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售商品房,以及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持证商品房(即一手现房),在完成房屋带 (略) 签等事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一手房带押过户”相关业务。
(五)合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注销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注销登记和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合并办理服务,实现一次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好,进一步减少企业跑动次数,压缩登记机构办理环节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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