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广钢集团焦化、炼铁、炼钢及公辅工序超低排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防审批投资〔2024〕24号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广钢集团焦化、炼铁、炼钢及公辅工序超低排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防审批投资〔2024〕24号
(略) :
报来《 (略) 焦化、炼铁、炼钢及公辅工序超低排放项目节能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该项目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及环保治理政策的要求,是响应国家《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是落 (略) 钢铁节能减排政策的具体实践。采用的环保工艺方案及主要设备选型合理,节能措施可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和《广西壮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2024〕455号),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代码为2401-#-07-02-#,项目建设单位为 (略) ,建设地点位于广西壮 (略) (略) (略) 企沙镇企沙 (略) ,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对焦化、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等生产环节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包括焦化厂超低排放改造(干熄焦烟气脱硫、VOCs环保治理、煤焦线超低排放改造等)、炼铁总厂超低排放改造(水除尘有组织 (略) 、高炉热风炉排口烟气脱硫、CEMS设备及排口设施规范化改造等)、炼钢厂超低排放改造(地下熔剂合金仓库封闭、炼钢工艺除尘设施改造、连铸除尘等)、热轧总厂超低排放改造(加热炉增加CEMS在线监测系统)、冷轧厂改造(废气排口整治及固废场地建设)和料场超低排放改造(2号筛分楼及转运站除尘、汽车受料场除尘、汽车受料槽设置洗车台)等内容。项目计划于2024年12月建成投产。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9486.42吨标准煤(当量值)/#.01吨标准煤(等价值), (略) 能源消费总量中。项目主要能源品种为电力、低压蒸汽(0.6MPa,175℃)、柴油,其中,年消耗电力7690.#千瓦时,低压蒸汽(0.6MPa,175℃)365.00吨,柴油0.20吨。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减少化石能源消费,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及时申请节能验收。
五、请你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和有关重大事项的情况及 (略) 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 (略) ,并接受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促进节能降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预 (略) “十四五”时期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有一定影响。企业要进一步加大节能降碳工作力度,确保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七、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 (略) 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略) 大数据和 (略)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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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报来《 (略) 焦化、炼铁、炼钢及公辅工序超低排放项目节能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该项目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及环保治理政策的要求,是响应国家《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是落 (略) 钢铁节能减排政策的具体实践。采用的环保工艺方案及主要设备选型合理,节能措施可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和《广西壮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2024〕455号),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代码为2401-#-07-02-#,项目建设单位为 (略) ,建设地点位于广西壮 (略) (略) (略) 企沙镇企沙 (略) ,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对焦化、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等生产环节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包括焦化厂超低排放改造(干熄焦烟气脱硫、VOCs环保治理、煤焦线超低排放改造等)、炼铁总厂超低排放改造(水除尘有组织 (略) 、高炉热风炉排口烟气脱硫、CEMS设备及排口设施规范化改造等)、炼钢厂超低排放改造(地下熔剂合金仓库封闭、炼钢工艺除尘设施改造、连铸除尘等)、热轧总厂超低排放改造(加热炉增加CEMS在线监测系统)、冷轧厂改造(废气排口整治及固废场地建设)和料场超低排放改造(2号筛分楼及转运站除尘、汽车受料场除尘、汽车受料槽设置洗车台)等内容。项目计划于2024年12月建成投产。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9486.42吨标准煤(当量值)/#.01吨标准煤(等价值), (略) 能源消费总量中。项目主要能源品种为电力、低压蒸汽(0.6MPa,175℃)、柴油,其中,年消耗电力7690.#千瓦时,低压蒸汽(0.6MPa,175℃)365.00吨,柴油0.20吨。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减少化石能源消费,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及时申请节能验收。
五、请你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和有关重大事项的情况及 (略) 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 (略) ,并接受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促进节能降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预 (略) “十四五”时期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有一定影响。企业要进一步加大节能降碳工作力度,确保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七、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 (略) 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略) 大数据和 (略)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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