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德北部新区实验学校南侧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的批复
宁德市蕉城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德北部新区实验学校南侧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的批复
(略) (略) (略) :
你单位《临时用地许可申请报告》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2号)规定, (略) 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宁德 (略) 实验学校工程建设施工需要,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 (略) 八都镇屿头村(该 (略) (略) 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地块)国有土地0.0643公顷(茶园0.0380公顷、其他林地0.0096公顷、 (略) 0.0167公顷)作为宁德 (略) 实验学校南侧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使用,使用期限自2024年9月27日起至2026年9月26日止。
二、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地使用有关规定及林业、交通、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求,及时足额支付相关租金和补偿、预存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及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严格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临时用地使用权;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国家根据建设需要可以提前征收该用地,应按承诺约定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交 (略) 置;使用期满后的土地复垦整治由你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约定完成土地复垦并交还土地。若宁德 (略) 实验学校工程施工已结束,此临时用地未到使用期限也需立即停止使用,并启动土地复垦工作。
特此批复。
(略) (略) (略)
2024年9月27日
(略) (略) (略) :
你单位《临时用地许可申请报告》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2号)规定, (略) 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宁德 (略) 实验学校工程建设施工需要,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 (略) 八都镇屿头村(该 (略) (略) 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地块)国有土地0.0643公顷(茶园0.0380公顷、其他林地0.0096公顷、 (略) 0.0167公顷)作为宁德 (略) 实验学校南侧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使用,使用期限自2024年9月27日起至2026年9月26日止。
二、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地使用有关规定及林业、交通、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求,及时足额支付相关租金和补偿、预存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及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严格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临时用地使用权;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国家根据建设需要可以提前征收该用地,应按承诺约定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交 (略) 置;使用期满后的土地复垦整治由你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约定完成土地复垦并交还土地。若宁德 (略) 实验学校工程施工已结束,此临时用地未到使用期限也需立即停止使用,并启动土地复垦工作。
特此批复。
(略) (略) (略)
2024年9月27日
(略) (略) (略) :
你单位《临时用地许可申请报告》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2号)规定, (略) 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宁德 (略) 实验学校工程建设施工需要,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 (略) 八都镇屿头村(该 (略) (略) 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地块)国有土地0.0643公顷(茶园0.0380公顷、其他林地0.0096公顷、 (略) 0.0167公顷)作为宁德 (略) 实验学校南侧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使用,使用期限自2024年9月27日起至2026年9月26日止。
二、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地使用有关规定及林业、交通、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求,及时足额支付相关租金和补偿、预存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及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严格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临时用地使用权;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国家根据建设需要可以提前征收该用地,应按承诺约定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交 (略) 置;使用期满后的土地复垦整治由你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约定完成土地复垦并交还土地。若宁德 (略) 实验学校工程施工已结束,此临时用地未到使用期限也需立即停止使用,并启动土地复垦工作。
特此批复。
(略) (略) (略)
2024年9月27日
(略) (略) (略) :
你单位《临时用地许可申请报告》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2号)规定, (略) 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宁德 (略) 实验学校工程建设施工需要,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 (略) 八都镇屿头村(该 (略) (略) 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地块)国有土地0.0643公顷(茶园0.0380公顷、其他林地0.0096公顷、 (略) 0.0167公顷)作为宁德 (略) 实验学校南侧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使用,使用期限自2024年9月27日起至2026年9月26日止。
二、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地使用有关规定及林业、交通、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求,及时足额支付相关租金和补偿、预存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及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严格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临时用地使用权;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国家根据建设需要可以提前征收该用地,应按承诺约定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交 (略) 置;使用期满后的土地复垦整治由你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约定完成土地复垦并交还土地。若宁德 (略) 实验学校工程施工已结束,此临时用地未到使用期限也需立即停止使用,并启动土地复垦工作。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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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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