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略) 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何超奇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99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 (略) 罚 | 何超奇于2022年1月在藤县天平镇新陈村合水1组“柴顶”(地名)临时使用的林地上硬化场地、修建养猪场等永久性建筑物。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何超奇占用林地面积为3597平方米(折合5.40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略).86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现责令何超奇 (略) 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同时决定对 (略) 以 (略) 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略).86元1倍的罚款,共罚款人民币(略).86元 | 2024/9/23 | 2025/3/23 | 2027/9/23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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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何超奇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99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 (略) 罚 | 何超奇于2022年1月在藤县天平镇新陈村合水1组“柴顶”(地名)临时使用的林地上硬化场地、修建养猪场等永久性建筑物。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何超奇占用林地面积为3597平方米(折合5.40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略).86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现责令何超奇 (略) 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同时决定对 (略) 以 (略) 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略).86元1倍的罚款,共罚款人民币(略).86元 | 2024/9/23 | 2025/3/23 | 2027/9/23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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