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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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环和罚字〔2024〕3号

   (略) 罚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黄益波

  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单位名称:和平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2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润隆居A栋第#层夹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由于近期县城居民反映 (略) 内弥漫着一股垃圾堆的酸臭味,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通过排查, (略) 属下(和平县生活垃圾 (略) 理场) (略) 作业面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造成县城及周边空气污染,影响县城及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现场照片。我局于202 (略) 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4〕14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 (略) 属下(和平县生活垃圾 (略) 理场)进行现场复核,经核查,你公司 (略) 的责改要求,未 (略) 理 (略) 作业面采取有效提升恶臭气体除臭效果,防止排放恶臭气体。2024 (略) 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秋生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现场照片, (略) (略) 2024年8月6日提供的2024年5月30日出具的 《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1)为佐证,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恶臭气体排放; (略) 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你公 (略) 作业面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造成县城及周边空气污染,影响县城及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 (略) (略)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秋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 (略)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1)为佐证,你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202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 (略) 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秋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8日提供);

  4、 (略) (略) 2024年8月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E#-1)一份;

  5、 (略) (略)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4〕4号)及送达回证(2024年4月15日)。

  6、 (略) (略) 2015年6月3日下发的《和平县生活垃圾 (略) 理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河环建〔2015〕34号文)一份;

  7、你公司法人黄益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你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秋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我局执法人员202 (略) 现场检查照片四份。

  10、 (略) (略) (略) 对和平县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8月19日);

  11、2024年8月19日现场相片四份;

  12、 (略) (略) (略) 对和平县 (略) 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秋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8月19日)。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 (略) 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书〔2024〕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 (略) 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 (略) 提交陈述申辩书, (略) 已经审查终结。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三十一项:未采取措施排放恶臭气体 §3.31裁量标准 具体的裁量因子、裁量情况,根据你公司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罚款#元以上#元以下), (略) 作出如 (略) 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万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否则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略) 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 (略) 点缴纳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 (略) 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 (略) 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和平县阳 (略) 49号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赖文芬

  联系电话: #

   (略) (略)

  2024年9月3日


河环和罚字〔2024〕3号

   (略) 罚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黄益波

  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单位名称:和平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2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润隆居A栋第#层夹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由于近期县城居民反映 (略) 内弥漫着一股垃圾堆的酸臭味,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通过排查, (略) 属下(和平县生活垃圾 (略) 理场) (略) 作业面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造成县城及周边空气污染,影响县城及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现场照片。我局于202 (略) 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4〕14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 (略) 属下(和平县生活垃圾 (略) 理场)进行现场复核,经核查,你公司 (略) 的责改要求,未 (略) 理 (略) 作业面采取有效提升恶臭气体除臭效果,防止排放恶臭气体。2024 (略) 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秋生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现场照片, (略) (略) 2024年8月6日提供的2024年5月30日出具的 《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1)为佐证,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恶臭气体排放; (略) 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你公 (略) 作业面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造成县城及周边空气污染,影响县城及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 (略) (略)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秋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 (略)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1)为佐证,你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202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 (略) 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秋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8日提供);

  4、 (略) (略) 2024年8月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E#-1)一份;

  5、 (略) (略)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4〕4号)及送达回证(2024年4月15日)。

  6、 (略) (略) 2015年6月3日下发的《和平县生活垃圾 (略) 理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河环建〔2015〕34号文)一份;

  7、你公司法人黄益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你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秋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我局执法人员202 (略) 现场检查照片四份。

  10、 (略) (略) (略) 对和平县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8月19日);

  11、2024年8月19日现场相片四份;

  12、 (略) (略) (略) 对和平县 (略) 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秋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8月19日)。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 (略) 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书〔2024〕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 (略) 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 (略) 提交陈述申辩书, (略) 已经审查终结。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三十一项:未采取措施排放恶臭气体 §3.31裁量标准 具体的裁量因子、裁量情况,根据你公司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罚款#元以上#元以下), (略) 作出如 (略) 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万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否则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略) 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 (略) 点缴纳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 (略) 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 (略) 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和平县阳 (略) 49号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赖文芬

  联系电话: #

   (略) (略)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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