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年9月2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年9月2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27日-2024年10月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略) 86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63.com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年产1000吨塑料包装制品技术改造项目 | (略) 沂源县历山 (略) (略) (略) 东北角 | (略) | 山东海 (略) | (略) ,不新增建筑,不 (略) 内塑料包装制品的总产能,购置废塑料熔融造粒设备、油墨印刷设备等2台(套),对现有及在建1000吨塑料包装制品生产线产生的废塑料边角料、不合格品进行造粒后重新回用于生产线,同时对其中的220吨塑料包装制品进行印刷,实现生产过程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的回收利用的同时,生产印刷塑料包装制品220t/a。 | 1、废气 (1)有组织 项目普通塑料制品生产环节、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熔融造粒过程排放的VOCs(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排放限值,印刷过程排放的VOCs(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 部分:印刷业》(DB 37/2801.4-2017)表2 标准,因两股废气合并排放,故项目涉及的DA001排气筒排放的VOCs从严执行以上三个标准中最为严格的标准限值。 (2)无组织 无组织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 部分:印刷业》(DB 37/2801.4-2017)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2.0mg/m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2.0mg/m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4.0mg/m3),从严执行厂界VOCs限值取2.0mg/m3。 2、废水 拟建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无新增生活污水,现有生活污水进入 (略) (略) (略) ,进入 (略) 第 (略) 理 (略) 理。生活污水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氨氮参考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 中B 级标准排放浓度限值。 3、噪声 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 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废 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标准要求。 | 报告表 |
2024年9月2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27日-2024年10月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略) 86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63.com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年产1000吨塑料包装制品技术改造项目 | (略) 沂源县历山 (略) (略) (略) 东北角 | (略) | 山东海 (略) | (略) ,不新增建筑,不 (略) 内塑料包装制品的总产能,购置废塑料熔融造粒设备、油墨印刷设备等2台(套),对现有及在建1000吨塑料包装制品生产线产生的废塑料边角料、不合格品进行造粒后重新回用于生产线,同时对其中的220吨塑料包装制品进行印刷,实现生产过程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的回收利用的同时,生产印刷塑料包装制品220t/a。 | 1、废气 (1)有组织 项目普通塑料制品生产环节、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熔融造粒过程排放的VOCs(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排放限值,印刷过程排放的VOCs(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 部分:印刷业》(DB 37/2801.4-2017)表2 标准,因两股废气合并排放,故项目涉及的DA001排气筒排放的VOCs从严执行以上三个标准中最为严格的标准限值。 (2)无组织 无组织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 部分:印刷业》(DB 37/2801.4-2017)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2.0mg/m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2.0mg/m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4.0mg/m3),从严执行厂界VOCs限值取2.0mg/m3。 2、废水 拟建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无新增生活污水,现有生活污水进入 (略) (略) (略) ,进入 (略) 第 (略) 理 (略) 理。生活污水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氨氮参考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 中B 级标准排放浓度限值。 3、噪声 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 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废 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标准要求。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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