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2024年10月10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略) 0512-(略)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昆山聚 (略) 金属件加工项目 | (略) 千 (略) 23号7号房 | 昆山聚 (略) | 苏 (略) (略) | 拟投资(略)元,预计年生产金属喷粉加工件(略)件 | 1. 该项目实施后,工 (略) 理后回用,不排放。生活污水 (略) 千灯 (略) , (略) 千灯 (略) 接管标准。 2. 该项目实施后,喷砂产生的颗粒物由设备自带的脉冲除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1)排放;粉末喷涂产生的颗粒物由收尘系统收集后经滤芯除尘+旋 (略) 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FQ-2)排放;固化烘干产生非(略)烷总烃、燃烧天然气产生的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由管道收集经三级碱喷淋+旋风除水器+二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FQ-3)排放。喷砂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粉末喷涂产生的颗粒物、固化产生的非(略)烷总烃排放均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固化燃烧天然气产生的颗粒物、NOx、SO2、烟气黑度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应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 (略) ,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2008) (略) 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 (略) 置经营许可证的单 (略) 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略) 051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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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昆山聚 (略) 金属件加工项目 | (略) 千 (略) 23号7号房 | 昆山聚 (略) | 苏 (略) (略) | 拟投资(略)元,预计年生产金属喷粉加工件(略)件 | 1. 该项目实施后,工 (略) 理后回用,不排放。生活污水 (略) 千灯 (略) , (略) 千灯 (略) 接管标准。 2. 该项目实施后,喷砂产生的颗粒物由设备自带的脉冲除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1)排放;粉末喷涂产生的颗粒物由收尘系统收集后经滤芯除尘+旋 (略) 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FQ-2)排放;固化烘干产生非(略)烷总烃、燃烧天然气产生的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由管道收集经三级碱喷淋+旋风除水器+二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FQ-3)排放。喷砂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粉末喷涂产生的颗粒物、固化产生的非(略)烷总烃排放均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固化燃烧天然气产生的颗粒物、NOx、SO2、烟气黑度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应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 (略) ,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2008) (略) 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 (略) 置经营许可证的单 (略) 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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