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鹿山单元20-4号地块
富阳区鹿山单元20-4号地块
czwtitl (略) (略) 鹿山街道(略)家村, (略) , (略) ,西至规划绿地, (略) ,地块面积约为(略)m2。地块历史为农田和房建工程项目部,目前地块内部分 (略) 基和空地。根据鹿山单元控规,本规划用地类型从农用地变更为二类住宅用地(地类编码R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内所存在的特征污染物主要为石油烃(C10-C40),地块周边历史情况其对本地块的环境污染影响较小。故本次关注污染物主要为石油烃(C10-C40);
本次工作根据地块历史使用情况和面积等特点, (略) 布点法和系统布点法布点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调查,并在地块上游布设一个土壤柱状样和地下水采样点对照点。本项目地块内共有8个土壤采样点,1个对照点(1个柱状样),共计送检42个土壤样品(含5个平行样);本项目共有6个地下水采样点(含1个对照点),共送检7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根据对地块及周边历史使用情况调查、现场踏勘,并通过采样分析可知:
(1)从土壤检测结果来看,本地块土壤样品均检测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表一45项、pH值以及石油烃(C10-C40)为检测因子,共计47项指标。有检出8项指标,分别为pH值、砷、镉、铜、铅、汞、镍及石油烃(C10-C40),对照点与本地块内点位检出值差异较小,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从地下水检测结果来看,本地块土壤样品均检测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表一45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中表1常规因子(除放射性指标,微生物指标外)及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共计71项指标。有检出29项指标,除锰外的其他各项指标检测值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中的IV类标准。锰超标主要原因与本地 (略) 域基岩及土壤类型有关,本地块内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开发利用,地下水水质不会对地块未来利用造成影响,所以不作为关注污染物进行后续风险评估。
综上所述,富阳区鹿山单元20-4号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中“第一类用地”用途要求,可用于“第一类用地”的开发利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czwtitl (略) (略) 鹿山街道(略)家村, (略) , (略) ,西至规划绿地, (略) ,地块面积约为(略)m2。地块历史为农田和房建工程项目部,目前地块内部分 (略) 基和空地。根据鹿山单元控规,本规划用地类型从农用地变更为二类住宅用地(地类编码R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内所存在的特征污染物主要为石油烃(C10-C40),地块周边历史情况其对本地块的环境污染影响较小。故本次关注污染物主要为石油烃(C10-C40);
本次工作根据地块历史使用情况和面积等特点, (略) 布点法和系统布点法布点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调查,并在地块上游布设一个土壤柱状样和地下水采样点对照点。本项目地块内共有8个土壤采样点,1个对照点(1个柱状样),共计送检42个土壤样品(含5个平行样);本项目共有6个地下水采样点(含1个对照点),共送检7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根据对地块及周边历史使用情况调查、现场踏勘,并通过采样分析可知:
(1)从土壤检测结果来看,本地块土壤样品均检测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表一45项、pH值以及石油烃(C10-C40)为检测因子,共计47项指标。有检出8项指标,分别为pH值、砷、镉、铜、铅、汞、镍及石油烃(C10-C40),对照点与本地块内点位检出值差异较小,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从地下水检测结果来看,本地块土壤样品均检测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表一45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中表1常规因子(除放射性指标,微生物指标外)及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共计71项指标。有检出29项指标,除锰外的其他各项指标检测值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中的IV类标准。锰超标主要原因与本地 (略) 域基岩及土壤类型有关,本地块内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开发利用,地下水水质不会对地块未来利用造成影响,所以不作为关注污染物进行后续风险评估。
综上所述,富阳区鹿山单元20-4号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中“第一类用地”用途要求,可用于“第一类用地”的开发利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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