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富江河排水主干管改造完善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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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富江河排水主干管改造完善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函

富川瑶族自治县 (略) 关于富川瑶族 自治县富江河排水主干管改造完善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函
2024-10-10 10:20 来源:富川瑶族自治县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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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审批项目〔2024〕2号

富川瑶族自治县 (略) 关于富川瑶族

自治县富江河排水主干管改造完善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函

富川瑶族自治县综合 (略) :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富川瑶族自治县富江河排水主干管改造完善工程(项目代码:2404-#-04-0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48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 (略) 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9%,表土保

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二、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 (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略) 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 (略) 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富川瑶族自治县 (略)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富川瑶族自 (略) 、广西 (略)   

富川瑶族自治县 (略) 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印发


关联文件:

富川瑶族自治县 (略) 关于富川瑶族 自治县富江河排水主干管改造完善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函
2024-10-10 10:20 来源:富川瑶族自治县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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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审批项目〔2024〕2号

富川瑶族自治县 (略) 关于富川瑶族

自治县富江河排水主干管改造完善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函

富川瑶族自治县综合 (略) :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富川瑶族自治县富江河排水主干管改造完善工程(项目代码:2404-#-04-0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48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 (略) 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9%,表土保

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二、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 (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略) 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 (略) 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富川瑶族自治县 (略)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富川瑶族自 (略) 、广西 (略)   

富川瑶族自治县 (略) 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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