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财〔2023〕24号贺州市平桂区财政局贺州市平桂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贺州市平桂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补充通知
贺平财〔2023〕24号贺州市平桂区财政局贺州市平桂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贺州市平桂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西湾街 (略)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略) 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及《 (略) 财政厅 (略) (略)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民委 (略) (略)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补充通知》(桂财规〔2023〕4号)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中央 (略) 、市级、 (略) 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更好地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就《 (略) (略)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贺平政办发〔2021〕65号,以下简称《细则》)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统筹兼顾脱
贫村和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修改为“支持发展新型
农村集体经济”。
二、将《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过渡期内,原则上按深度脱贫村累计不高于(略)元/村、其他脱贫村累计不高于(略)元/村的标准对能带动脱贫户发展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产业项目给予支持”,修改为“过渡期内,原则上按脱贫村累计不高于(略)元/村、其他行政村累计不高于(略)元/村的标准,对联农带农富农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三、将《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由各单位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最高预拨比例不超过60%”,修改为“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由各单位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工程预付比例最高不超过30%”。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发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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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西湾街 (略)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略) 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及《 (略) 财政厅 (略) (略)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民委 (略) (略)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补充通知》(桂财规〔2023〕4号)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中央 (略) 、市级、 (略) 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更好地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就《 (略) (略)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贺平政办发〔2021〕65号,以下简称《细则》)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统筹兼顾脱
贫村和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修改为“支持发展新型
农村集体经济”。
二、将《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过渡期内,原则上按深度脱贫村累计不高于(略)元/村、其他脱贫村累计不高于(略)元/村的标准对能带动脱贫户发展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产业项目给予支持”,修改为“过渡期内,原则上按脱贫村累计不高于(略)元/村、其他行政村累计不高于(略)元/村的标准,对联农带农富农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三、将《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由各单位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最高预拨比例不超过60%”,修改为“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由各单位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工程预付比例最高不超过30%”。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发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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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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