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丰饲料85号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丰饲料85号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248
住所: (略) (略) 金城镇中桥村80号
法定代表人:宋*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9月 (略) 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饲料加工项目正在生产,配套的脉冲布袋除尘+水喷淋+光氧设施正在运行, (略) 理后通过DA001 排放口排放。 (略) 委托江苏 (略) 对DA001废气排放筒进行取样监测。
根据江苏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CJ(略))显示,你单位DA001废气排气筒三次臭气浓度监测结果分别为6309、5495、7244,峰值为7244,不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中标准限值600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 (略) (略) (略) 《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饲料加工项目正在生产,DA001废气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气;
2.2024年9月23日江苏 (略) 出具的编号为JCJ(略)的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9月21日检测时DA001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上述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我局将于三十日内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计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0月10日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248
住所: (略) (略) 金城镇中桥村80号
法定代表人:宋*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9月 (略) 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饲料加工项目正在生产,配套的脉冲布袋除尘+水喷淋+光氧设施正在运行, (略) 理后通过DA001 排放口排放。 (略) 委托江苏 (略) 对DA001废气排放筒进行取样监测。
根据江苏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CJ(略))显示,你单位DA001废气排气筒三次臭气浓度监测结果分别为6309、5495、7244,峰值为7244,不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中标准限值600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 (略) (略) (略) 《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饲料加工项目正在生产,DA001废气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气;
2.2024年9月23日江苏 (略) 出具的编号为JCJ(略)的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9月21日检测时DA001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上述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我局将于三十日内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计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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