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通市监梨撤登字〔2024〕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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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通市监梨撤登字〔2024〕第4号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略) 监梨撤登字〔2024〕第4号

当事人: (略)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MA01YDKR77

住所(经营场所): (略) (略) 京洲园413号楼1层01-10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玉文

2024年4月28日,李 (略) 反映其身份信息 (略) 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2024年4月29日,本局按照《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李世源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22年7月21日取得变更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和承诺书、李世源身证

复印件、征询意见函、2022年7月21日变更登记档案、询问笔录、李世源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 (略) 罚听证告知书》,告知 (略) 拟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2年7月21日取得的关于李世源的股东及监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略) 监梨撤登字〔2024〕第4号

当事人: (略)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MA01YDKR77

住所(经营场所): (略) (略) 京洲园413号楼1层01-10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玉文

2024年4月28日,李 (略) 反映其身份信息 (略) 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2024年4月29日,本局按照《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李世源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22年7月21日取得变更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和承诺书、李世源身证

复印件、征询意见函、2022年7月21日变更登记档案、询问笔录、李世源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 (略) 罚听证告知书》,告知 (略) 拟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2年7月21日取得的关于李世源的股东及监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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