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辽河流域浑太水系上游抚顺段--水源涵养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审批公示
抚顺市——辽河流域浑太水系上游抚顺段--水源涵养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 (略) 对辽河流域(浑太水系)上游抚顺段--水 (略)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略) 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33号
关于辽河流域(浑太水系)上游抚顺段——水 (略)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省抚顺胜利经 (略) 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辽河流域(浑太水系)上游抚顺段--水 (略)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 (略) (略) 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省抚顺胜利经 (略) 管理委员会拟投资#元建设“辽河流域(浑太水系)上游抚顺段--水 (略)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矿坑生态修复项目”。本项目位于 (略) (略) 西露 (略) 内,主要抚顺西露天矿西端帮、北帮W200-E2000、东端帮、南邦W500-E3000、服务厂5个部分进行生态修复,实施面积200 hm2。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表1中“城 (略) ”浓度限值。
本项目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减少在大风天进行施工作业及减少建材的露天堆放;对工程材料、混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 (略) 理;运输车辆使用优质燃油,运输车辆采用密闭方式清运。
2.本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混凝土浇筑养护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等,经 (略) 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通过临时 (略) 理后,定期清掏。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场地等管理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土石方和生活垃圾,削坡工程、块石破碎工程产生的土石方全部作为场地平整材料,不外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给环卫部 (略) 理。
5.施工完成后 (略) 域进行生态绿化、植被恢复;运行期重点监测植被成活和长势情况。
6.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7.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重新审核。
8.本 (略) (略) (略) 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略)
2024年10月10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 (略) 对辽河流域(浑太水系)上游抚顺段--水 (略)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略) 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33号
关于辽河流域(浑太水系)上游抚顺段——水 (略)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省抚顺胜利经 (略) 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辽河流域(浑太水系)上游抚顺段--水 (略)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 (略) (略) 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省抚顺胜利经 (略) 管理委员会拟投资#元建设“辽河流域(浑太水系)上游抚顺段--水 (略)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矿坑生态修复项目”。本项目位于 (略) (略) 西露 (略) 内,主要抚顺西露天矿西端帮、北帮W200-E2000、东端帮、南邦W500-E3000、服务厂5个部分进行生态修复,实施面积200 hm2。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表1中“城 (略) ”浓度限值。
本项目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减少在大风天进行施工作业及减少建材的露天堆放;对工程材料、混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 (略) 理;运输车辆使用优质燃油,运输车辆采用密闭方式清运。
2.本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混凝土浇筑养护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等,经 (略) 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通过临时 (略) 理后,定期清掏。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场地等管理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土石方和生活垃圾,削坡工程、块石破碎工程产生的土石方全部作为场地平整材料,不外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给环卫部 (略) 理。
5.施工完成后 (略) 域进行生态绿化、植被恢复;运行期重点监测植被成活和长势情况。
6.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7.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重新审核。
8.本 (略) (略) (略) 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略)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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