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州高新区欣达路北、经四路西地块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关于《徐州高新区欣达路北、经四路西地块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徐 (略) (略) 北、 (略) 西地块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徐 (略) (略) 北、 (略) 西地块一;
占地面积:#.2m2(约48.65亩);
地理位置:徐 (略) (略) 北、 (略) 西;
土地使用权人:徐州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委员会;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该地块已完成生产设备、建(构)筑物拆除工作,现为空地;
规划:根据《徐 (略) 三园北单元详细规划》、《 (略) 北、 (略) 西地块规划条件》,调查地块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故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4年8月,江苏 (略) 受徐州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徐 (略) (略) 北、 (略) 西地块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2024年8月19日-2024年8月27日,调查单位调查人员通过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以及人员访谈等形式对地块开展了第一阶段调查。根据第一阶段调查,本地块2007年以前为农田,2012年10月-2018年地块内有江苏华正 (略) (以下简称“华正环保”);2019年-2023年5月地块内有江苏华正 (略) 和徐州天马 (略) (以下简称“ (略) ”);2023年6月-2024年6月地块内构筑物闲置;2024年7月至今地块内构筑物已全部拆除,现为空地。我单位调查人员通过对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及生产历史情况的分析,调查地块生产运行过程中可能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潜在污染隐患。因此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确定地块土壤、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情况,本次调查将华正环保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 (略) 生产车间、仓库作 (略) 域,识别出的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铜、镍)、苯系物(苯、#苯、二#苯)、#烯酸和石油烃(C10-C40);同时,我单位调查人员对地块周边潜在污染源分析表明,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潜在污染源有20家工业企业,识别的特征污染物为氯化物、总氟化物、铝、#二醇、#醚、#烯酸、苯系物(苯、#苯、二#苯)、聚二#基硅氧烷、聚#烯醇缩#醛、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烃(C10-C40)。综上分析,本地块存在确定的、可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三、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8个土壤采样点,另设1个地块外对照点取样点位,钻探深度设为6.0m,检测项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表1中基本项目45项+pH、铝、总氟化物、石油烃(C10-C40)。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共布设5口地下水监测井,另设1口地块外对照点取样点位,建井深度设为6.0m,检测项目:与土壤检测项目一致。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中pH值、砷、镉、铜、铅、汞、镍、苯并[a]芘、苯并[b]荧蒽、总氟化物、石油烃((C10-C40))、铝有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有检出的因子其检测结果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2/T4712-2024)第一类用地筛选值、《Regional Screening Level(RSL)Sumarry Table》(November 2019,美国)中基于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的居住用地筛选值进行对比分析,土壤样品检测指标均未超标。
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中pH值、铜、铝、氟化物、汞、砷、镍、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有检出的因子其检测结果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水质指标及限值、《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荐参数一类用地推导值进行对比分析,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均未超标。
综上分析,该地块土壤中检测指标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2/T4712-2024)第一类用地筛选值、《Regional Screening Level(RSL)Sumarry Table》(November 2019,美国)中基于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的居住用地筛选值,地下水中检测指标浓度均未超过相应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Ⅳ类水限值。调查地块符合第一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地块环境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委托单位:徐州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委员会
报告编制单位:江苏 (略)
联系人:吕欢欢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徐 (略) (略) 北、 (略) 西地块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徐 (略) (略) 北、 (略) 西地块一;
占地面积:#.2m2(约48.65亩);
地理位置:徐 (略) (略) 北、 (略) 西;
土地使用权人:徐州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委员会;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该地块已完成生产设备、建(构)筑物拆除工作,现为空地;
规划:根据《徐 (略) 三园北单元详细规划》、《 (略) 北、 (略) 西地块规划条件》,调查地块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故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4年8月,江苏 (略) 受徐州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徐 (略) (略) 北、 (略) 西地块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2024年8月19日-2024年8月27日,调查单位调查人员通过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以及人员访谈等形式对地块开展了第一阶段调查。根据第一阶段调查,本地块2007年以前为农田,2012年10月-2018年地块内有江苏华正 (略) (以下简称“华正环保”);2019年-2023年5月地块内有江苏华正 (略) 和徐州天马 (略) (以下简称“ (略) ”);2023年6月-2024年6月地块内构筑物闲置;2024年7月至今地块内构筑物已全部拆除,现为空地。我单位调查人员通过对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及生产历史情况的分析,调查地块生产运行过程中可能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潜在污染隐患。因此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确定地块土壤、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情况,本次调查将华正环保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 (略) 生产车间、仓库作 (略) 域,识别出的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铜、镍)、苯系物(苯、#苯、二#苯)、#烯酸和石油烃(C10-C40);同时,我单位调查人员对地块周边潜在污染源分析表明,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潜在污染源有20家工业企业,识别的特征污染物为氯化物、总氟化物、铝、#二醇、#醚、#烯酸、苯系物(苯、#苯、二#苯)、聚二#基硅氧烷、聚#烯醇缩#醛、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烃(C10-C40)。综上分析,本地块存在确定的、可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三、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8个土壤采样点,另设1个地块外对照点取样点位,钻探深度设为6.0m,检测项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表1中基本项目45项+pH、铝、总氟化物、石油烃(C10-C40)。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共布设5口地下水监测井,另设1口地块外对照点取样点位,建井深度设为6.0m,检测项目:与土壤检测项目一致。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中pH值、砷、镉、铜、铅、汞、镍、苯并[a]芘、苯并[b]荧蒽、总氟化物、石油烃((C10-C40))、铝有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有检出的因子其检测结果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2/T4712-2024)第一类用地筛选值、《Regional Screening Level(RSL)Sumarry Table》(November 2019,美国)中基于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的居住用地筛选值进行对比分析,土壤样品检测指标均未超标。
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中pH值、铜、铝、氟化物、汞、砷、镍、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有检出的因子其检测结果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水质指标及限值、《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荐参数一类用地推导值进行对比分析,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均未超标。
综上分析,该地块土壤中检测指标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2/T4712-2024)第一类用地筛选值、《Regional Screening Level(RSL)Sumarry Table》(November 2019,美国)中基于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的居住用地筛选值,地下水中检测指标浓度均未超过相应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Ⅳ类水限值。调查地块符合第一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地块环境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委托单位:徐州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委员会
报告编制单位:江苏 (略)
联系人:吕欢欢
联系电话:#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