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柴桑区105国道至李家坳县道升级改造项目拟使用林地初步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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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柴桑区105国道至李家坳县道升级改造项目拟使用林地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 (略) 令第35号)的要求, (略) 105国道至李家坳县道升级改造项目拟使用林地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批复文号:2312-#-04-01-#,属于基础设施项目,建 (略) (略) (略) ,与本项目申请单位一致。建设地点马回岭镇,与本项目申请范围一致。

二、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地情况

本项目使用林地面积0.1352公顷,其中Ⅳ级保护林地面积0.1352公顷。拟采伐的活立木蓄积4立方米。

权属: (略) 马回岭镇蛟田村0.1352公顷(6组0.1055公顷、8组0.0090公顷、14组0.0207公顷)。林地、林木的权属明晰,无争议。

本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违法采伐等违法行为。

林地或林木权属不存在抵押、质押登记或流转情况。

三、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

本项目符合《 (略)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四、使用林地定额情况

(略) 级林地定额0.1352公顷。

五、现场查验

于2024年5月31日指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详见《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与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的内容一致,数据真实有效。

存在因子不一致,详见相关情况说明。

六、公示情况

(略) 105国道至李家坳县道升级改造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在权属所在地,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了公示。公示期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7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

本项目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用地规定,适用35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县(市、区)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的使用林地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 (略) 令第35号)的要求, (略) 105国道至李家坳县道升级改造项目拟使用林地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批复文号:2312-#-04-01-#,属于基础设施项目,建 (略) (略) (略) ,与本项目申请单位一致。建设地点马回岭镇,与本项目申请范围一致。

二、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地情况

本项目使用林地面积0.1352公顷,其中Ⅳ级保护林地面积0.1352公顷。拟采伐的活立木蓄积4立方米。

权属: (略) 马回岭镇蛟田村0.1352公顷(6组0.1055公顷、8组0.0090公顷、14组0.0207公顷)。林地、林木的权属明晰,无争议。

本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违法采伐等违法行为。

林地或林木权属不存在抵押、质押登记或流转情况。

三、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

本项目符合《 (略)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四、使用林地定额情况

(略) 级林地定额0.1352公顷。

五、现场查验

于2024年5月31日指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详见《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与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的内容一致,数据真实有效。

存在因子不一致,详见相关情况说明。

六、公示情况

(略) 105国道至李家坳县道升级改造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在权属所在地,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了公示。公示期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7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

本项目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用地规定,适用35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县(市、区)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的使用林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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