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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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2024〕15号

当事人名称:张福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对你任职的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 (略) 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宜 (略) (略) 雨水排放口有水外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雨水排放口有淡黄色水正在外排,通过 (略) 纺丝楼楼顶的循环水储水箱里的液位变送器损坏,水泵无法感应液位,导致大约20吨循环水溢出储水箱后通过雨水管道外 (略) 外附近的水渠, (略) 外排循环水COD浓度为1871mg/L,对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COD限值为100mg/L,超标17.71倍, (略) 外水渠内水质造成了影响,发生循 (略) 未启动应急方案,存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启动应急方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循环水从雨水排放口溢 (略) 外附近的水渠);

2.2024年7月12日、16日, (略) 经理赵留犬、工人张福庭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因液位变送器损坏导致循环水溢流);

3.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视频。(证明你公司循环水溢流情 (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4.2024年7月12日,你公司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 (略) 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7月12日,你公司经理赵留犬提供的环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竣工验收批复、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 (略) 的环保手续及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6.2024年7月12日、16日,你公司经理赵留犬、工人张福庭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2023年度工资表各一份(证明赵留犬和张福庭的身份信息及工资情况);

7.2024年8月8日,江西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N-J#-1)1份(证明你公司溢流至外环境循环水的检测数据);

8.2024年8月9日, (略) 经理赵留犬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认可《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N-J#-1)内的检测数据);

9.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0.2024年8月29日,我局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意见》(确定你公司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11.2024年9月12日,我局下达的《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告〔2024〕12号)(证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9月18日直接送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告〔2024〕14号)告知你拟作出 (略) 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未要求听证。

我局经审理查明,你公司存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启动应急方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 (略) 罚。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 (略) 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 细化标准:第一章 水环境污染防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十五)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细化为:水污染事故级别:一般水污染事故,责任人员类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幅度(A)/%;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A≤20、其他直接责任人员A≤10”的规定。

你公司水污染应急事故符合《宜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第四条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情形。

(略) 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 (略) 罚:

处以你2023年度从 (略) 取得的收入人民币#元的百分之十罚款即人民币#仟#佰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于你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办理财政非税收入收缴手续(索取缴款代码)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8日


来源: (略) 宜黄 (略)

当事人名称:张福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对你任职的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 (略) 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宜 (略) (略) 雨水排放口有水外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雨水排放口有淡黄色水正在外排,通过 (略) 纺丝楼楼顶的循环水储水箱里的液位变送器损坏,水泵无法感应液位,导致大约20吨循环水溢出储水箱后通过雨水管道外 (略) 外附近的水渠, (略) 外排循环水COD浓度为1871mg/L,对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COD限值为100mg/L,超标17.71倍, (略) 外水渠内水质造成了影响,发生循 (略) 未启动应急方案,存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启动应急方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循环水从雨水排放口溢 (略) 外附近的水渠);

2.2024年7月12日、16日, (略) 经理赵留犬、工人张福庭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因液位变送器损坏导致循环水溢流);

3.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视频。(证明你公司循环水溢流情 (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4.2024年7月12日,你公司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 (略) 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7月12日,你公司经理赵留犬提供的环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竣工验收批复、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 (略) 的环保手续及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6.2024年7月12日、16日,你公司经理赵留犬、工人张福庭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2023年度工资表各一份(证明赵留犬和张福庭的身份信息及工资情况);

7.2024年8月8日,江西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N-J#-1)1份(证明你公司溢流至外环境循环水的检测数据);

8.2024年8月9日, (略) 经理赵留犬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认可《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N-J#-1)内的检测数据);

9.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0.2024年8月29日,我局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意见》(确定你公司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11.2024年9月12日,我局下达的《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告〔2024〕12号)(证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9月18日直接送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告〔2024〕14号)告知你拟作出 (略) 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未要求听证。

我局经审理查明,你公司存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启动应急方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 (略) 罚。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 (略) 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 细化标准:第一章 水环境污染防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十五)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细化为:水污染事故级别:一般水污染事故,责任人员类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幅度(A)/%;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A≤20、其他直接责任人员A≤10”的规定。

你公司水污染应急事故符合《宜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第四条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情形。

(略) 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 (略) 罚:

处以你2023年度从 (略) 取得的收入人民币#元的百分之十罚款即人民币#仟#佰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于你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办理财政非税收入收缴手续(索取缴款代码)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8日


来源: (略) 宜黄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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