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漳州海警局云霄工作站项目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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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漳州海警局云霄工作站项目用地的批复

县 (略) :

  你局《云霄县 (略) 关于划拨 (略) 云霄工作站项目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182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4年9月18日专题会议研究,原 (略) 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云霄县列屿镇山前村建设用地面积6667平方米(10亩)划拨给 (略) 作为 (略) 云霄工作站项目用地。

  二、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为划拨。

  三、同意该项目采用无偿划拨方式供地,无需缴纳划拨价款。

  四、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特殊用地—军事设施用地(海警工作站)。

  五、用地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县 (略) :

  你局《云霄县 (略) 关于划拨 (略) 云霄工作站项目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182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4年9月18日专题会议研究,原 (略) 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云霄县列屿镇山前村建设用地面积6667平方米(10亩)划拨给 (略) 作为 (略) 云霄工作站项目用地。

  二、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为划拨。

  三、同意该项目采用无偿划拨方式供地,无需缴纳划拨价款。

  四、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特殊用地—军事设施用地(海警工作站)。

  五、用地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 (略) :

  你局《云霄县 (略) 关于划拨 (略) 云霄工作站项目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182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4年9月18日专题会议研究,原 (略) 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云霄县列屿镇山前村建设用地面积6667平方米(10亩)划拨给 (略) 作为 (略) 云霄工作站项目用地。

  二、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为划拨。

  三、同意该项目采用无偿划拨方式供地,无需缴纳划拨价款。

  四、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特殊用地—军事设施用地(海警工作站)。

  五、用地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县 (略) :

  你局《云霄县 (略) 关于划拨 (略) 云霄工作站项目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182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4年9月18日专题会议研究,原 (略) 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云霄县列屿镇山前村建设用地面积6667平方米(10亩)划拨给 (略) 作为 (略) 云霄工作站项目用地。

  二、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为划拨。

  三、同意该项目采用无偿划拨方式供地,无需缴纳划拨价款。

  四、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特殊用地—军事设施用地(海警工作站)。

  五、用地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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