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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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略) 已经解散、撤销,其名下土地(南府国用(94)字第#、#号)已移交你中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经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南府函〔2023〕315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原 (略) 名下位于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东风街15号,国土证号:南府国用(94)字第#、#号,经确权后面积为6423.0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连南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四、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收回宗地图.jpg


连南瑶族自治县 (略)

2024年10月10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略) 已经解散、撤销,其名下土地(南府国用(94)字第#、#号)已移交你中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经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南府函〔2023〕315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原 (略) 名下位于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东风街15号,国土证号:南府国用(94)字第#、#号,经确权后面积为6423.0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连南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四、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收回宗地图.jpg


连南瑶族自治县 (略)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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