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7月18日-7月31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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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7月18日-7月31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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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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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4〕97号

2024年7月18日

佛环三复〔2024〕97号关于《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2

关于《邓 (略) 理厂扩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4〕98号

2024年7月22日

佛环三复〔2024〕98号关于《邓 (略) 理厂扩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3

关于《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4〕99号

2024年7月22日

佛环三复〔2024〕99号关于《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4

关于《清研科技(佛山) (略) 胶粘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4〕100号

2024年7月22日

佛环三复〔2024〕100号关于《清研科技(佛山) (略) 胶粘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5

关于《联存保健食品佛山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4〕101号

2024年7月26日

佛环三复〔2024〕101号关于《联存保健食品佛山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6

关于《彩薇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化妆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4〕102号

2024年7月30日

佛环三复〔2024〕102号关于《彩薇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化妆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7

关于《广东 (略) 年产*吨无纺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4〕103号

2024年7月30日

佛环三复〔2024〕103号关于《广东 (略) 年产*吨无纺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和行政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自公告之日届满六十 (略) 人民政府(地址: (略) (略) (略) (略)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略) 一楼南侧,电话:*,邮编:*)申请复议,也可在自公告之日届满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略) (地址: (略) (略) 大良 (略) 3号)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略) 西南 (略) (略) 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

邮 编:*

联系电话:0757-*


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批复文件全文链接

1

关于《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4〕97号

2024年7月18日

佛环三复〔2024〕97号关于《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2

关于《邓 (略) 理厂扩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4〕98号

2024年7月22日

佛环三复〔2024〕98号关于《邓 (略) 理厂扩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3

关于《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4〕99号

2024年7月22日

佛环三复〔2024〕99号关于《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4

关于《清研科技(佛山) (略) 胶粘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4〕100号

2024年7月22日

佛环三复〔2024〕100号关于《清研科技(佛山) (略) 胶粘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5

关于《联存保健食品佛山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4〕101号

2024年7月26日

佛环三复〔2024〕101号关于《联存保健食品佛山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6

关于《彩薇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化妆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4〕102号

2024年7月30日

佛环三复〔2024〕102号关于《彩薇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化妆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7

关于《广东 (略) 年产*吨无纺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佛环三复〔2024〕103号

2024年7月30日

佛环三复〔2024〕103号关于《广东 (略) 年产*吨无纺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和行政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自公告之日届满六十 (略) 人民政府(地址: (略) (略) (略) (略)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略) 一楼南侧,电话:*,邮编:*)申请复议,也可在自公告之日届满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略) (地址: (略) (略) 大良 (略) 3号)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略) 西南 (略) (略) 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

邮 编:*

联系电话: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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