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号地块土壤环境污染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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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号地块土壤环境污染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为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制定了《“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严格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调查地块属于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前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按上述法规政策要求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一、项目概况

宁储(略)号地块位于 (略) 城郊街道栀子花公园旁,四至范围: (略) ,西 (略) ,东至栀子花公园,北至 (略) 线。地块中心经纬度:东经112.(略)°,北纬28.(略)°。

二、调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中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的问题回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分阶段开展。本次调查地块的历史为耕地,历史上无工业企业进行生产开发,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法,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收集资料,并安排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

三、调查结果

通过收集和查阅历史资料、现场踏勘、了解本地块概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4.2.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略) 土地储备中心(略)号地块建设项目地块内从未进行过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未发现内部污染源,周 (略) 域未对本调查地块造成影响。因此认为该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本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建设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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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制定了《“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严格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调查地块属于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前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按上述法规政策要求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一、项目概况

宁储(略)号地块位于 (略) 城郊街道栀子花公园旁,四至范围: (略) ,西 (略) ,东至栀子花公园,北至 (略) 线。地块中心经纬度:东经112.(略)°,北纬28.(略)°。

二、调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中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的问题回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分阶段开展。本次调查地块的历史为耕地,历史上无工业企业进行生产开发,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法,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收集资料,并安排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

三、调查结果

通过收集和查阅历史资料、现场踏勘、了解本地块概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4.2.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略) 土地储备中心(略)号地块建设项目地块内从未进行过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未发现内部污染源,周 (略) 域未对本调查地块造成影响。因此认为该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本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建设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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