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41号重庆泛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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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41号重庆泛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41号(重庆泛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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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执责改〔2024〕4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泛海 (略)

法定代表人:聂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TA5N9D

住所: (略) (略) 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14-7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8月13日00时37分对你单位承建的“重庆龙湖中央公园S地块四期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略) (略) (略) 举报案件列表》、《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 (略) 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后,再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队将按照《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依法予以责令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9日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41号(重庆泛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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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执责改〔2024〕4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泛海 (略)

法定代表人:聂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TA5N9D

住所: (略) (略) 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14-7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8月13日00时37分对你单位承建的“重庆龙湖中央公园S地块四期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略) (略) (略) 举报案件列表》、《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 (略) 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后,再在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队将按照《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依法予以责令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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