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4日我厅对昆工恒达(宁夏) (略) 年产(略)kVAh新型铅炭长时储能电池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51-(略)(环境影 (略) )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99-9号
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昆工恒达(宁夏) (略) 年产(略)kVAh新型铅炭长时储能电池生产基地(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宁环审〔2024〕4号 | 2024年9月14日 |
附件:关于昆工恒达(宁夏) (略) 年产(略)kVAh新型铅炭长时储能电池生产基地(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pdf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4日我厅对昆工恒达(宁夏) (略) 年产(略)kVAh新型铅炭长时储能电池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51-(略)(环境影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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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昆工恒达(宁夏) (略) 年产(略)kVAh新型铅炭长时储能电池生产基地(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宁环审〔2024〕4号 | 2024年9月14日 |
附件:关于昆工恒达(宁夏) (略) 年产(略)kVAh新型铅炭长时储能电池生产基地(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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