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2024年第6批次村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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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2024年第6批次村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灵征预告〔2024〕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杨疃镇邱庙村邱庙组、小郭组,红光村小徐组集体土地14.1743公顷(212.6145亩)。灵璧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地块一:位于杨疃镇邱庙村邱庙组、小郭组,红光村小徐组范围内,东至红光 (略) ,南至邱庙村沟渠、红光村沟渠、耕地, (略) ,北至邱庙村耕地、 (略) 、红光村耕地、 (略) 。

详见附件:灵璧县2024年第6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简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实际范围和面积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一目的为灵璧县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粮食储备库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4.1743公顷(212.6145亩),其中:农用地14.1743公顷(212.6145亩),含耕地13.4583公顷(201.874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土地

性质

地块号

用地位置

农用地

耕地

亩数

小计

亩数

集体

土地

地块1

杨疃镇

邱庙村邱庙组

0.8089

12.1335

0.8533

12.7995

邱庙村小郭组

4.5791

68.6865

4.7449

71.1735

红光村小徐组

8.0703

121.0545

8.5761

128.6415

小计

13.4583

201.8745

14.1743

212.6145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征收土地期间,政策规定或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或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的规定执行。 (略) 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杨疃镇邱庙村邱庙组、小郭组,红光村小徐组民小组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灵璧县人民 (略) 站http://**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涉及的杨疃镇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杨疃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李威龙,联系电话:152点击查看>>*1901)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杨疃镇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杨疃镇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灵璧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杨疃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10月26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2024年9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灵征预告〔2024〕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杨疃镇邱庙村邱庙组、小郭组,红光村小徐组集体土地14.1743公顷(212.6145亩)。灵璧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地块一:位于杨疃镇邱庙村邱庙组、小郭组,红光村小徐组范围内,东至红光 (略) ,南至邱庙村沟渠、红光村沟渠、耕地, (略) ,北至邱庙村耕地、 (略) 、红光村耕地、 (略) 。

详见附件:灵璧县2024年第6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简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实际范围和面积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一目的为灵璧县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粮食储备库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4.1743公顷(212.6145亩),其中:农用地14.1743公顷(212.6145亩),含耕地13.4583公顷(201.874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土地

性质

地块号

用地位置

农用地

耕地

亩数

小计

亩数

集体

土地

地块1

杨疃镇

邱庙村邱庙组

0.8089

12.1335

0.8533

12.7995

邱庙村小郭组

4.5791

68.6865

4.7449

71.1735

红光村小徐组

8.0703

121.0545

8.5761

128.6415

小计

13.4583

201.8745

14.1743

212.6145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征收土地期间,政策规定或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或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的规定执行。 (略) 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杨疃镇邱庙村邱庙组、小郭组,红光村小徐组民小组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灵璧县人民 (略) 站http://**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涉及的杨疃镇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杨疃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李威龙,联系电话:152点击查看>>*1901)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杨疃镇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杨疃镇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灵璧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杨疃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10月26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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