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坂美变电站10千伏营运Ⅰ回911等166条电力线路保护区划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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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坂美变电站10千伏营运Ⅰ回911等166条电力线路保护区划定的复函

(略) :

  《 (略) 关于商请坂美变电站10kV营运Ⅰ回911等123 (略) (略) 划定的函》(厦供电函〔2024〕147号)、《 (略) 关于商请220k (略) 等43 (略) (略) 划定的函》(厦供电函〔2024〕176号)收悉。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设 (略) 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167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架 (略) (略) 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 (略) 域,在 (略) ,10千伏(即:10kV)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5米,110千伏(即:110kV)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0米,220千伏(即:220kV)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5米。

  二、电 (略) (略) 范围为地 (略) 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 (略) 域。

  三、按照上述原则划定坂美变电站10kV营运Ⅰ回911等166 (略) (略) 范围,线路明细详见附件。

  请你司及时在本地报纸、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告知上 (略) (略) 划定结果,相应制作并悬挂标志牌,并将完成情况报送我委。

  专此函复

  附件:坂美变电站10kV营运Ⅰ回911等166 (略) (略) 划定表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

  《 (略) 关于商请坂美变电站10kV营运Ⅰ回911等123 (略) (略) 划定的函》(厦供电函〔2024〕147号)、《 (略) 关于商请220k (略) 等43 (略) (略) 划定的函》(厦供电函〔2024〕176号)收悉。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设 (略) 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167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架 (略) (略) 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 (略) 域,在 (略) ,10千伏(即:10kV)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5米,110千伏(即:110kV)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0米,220千伏(即:220kV)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5米。

  二、电 (略) (略) 范围为地 (略) 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 (略) 域。

  三、按照上述原则划定坂美变电站10kV营运Ⅰ回911等166 (略) (略) 范围,线路明细详见附件。

  请你司及时在本地报纸、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告知上 (略) (略) 划定结果,相应制作并悬挂标志牌,并将完成情况报送我委。

  专此函复

  附件:坂美变电站10kV营运Ⅰ回911等166 (略) (略) 划定表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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