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科技实验大楼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海洋科技实验大楼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文件要求,受嵊泗县经济 (略) 的委托,上海 (略) 对海洋科技实验大楼项目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并编制了《海洋科技实验大楼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项目名称:海洋科技实验大楼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项目委托单位:嵊泗县经济 (略)
地块基本情况:本次调查地块位于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小关岙村,东、南、西侧紧邻围垦空地,北至 (略) 。本次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08)中的科研用地(0802)使用,调查范围面积为3332m2(5.0亩),中心坐标为:东经122°26′25.59″,北纬30°42′2.42″。
该地块从上世纪60年代至2018年为滩涂,2019年地块内滩涂开始利用中柱山建筑用矿山石料进行围填。目前地块已平整,现状为空地。未来规划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08)中的科研用地(0802)使用。
调查结果:根据现场调查和实验室分析检测结果,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结果如下:
1)本次调查土壤样品检出项目包括:砷、镉、铜、铅、总汞、镍、氟化物。其中砷、镉、铜、铅、总汞、镍的检出浓度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氟化物的检出浓度均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余指标均未检出。
2)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检出项目包括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氟化物、铁、镍、锰、锌、钠、汞、砷、镉、铅、氯仿。其中,色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氟化物、铁、镍、锰、锌、钠、汞、砷、镉、铅、氯仿符合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IV类水质标准值;浑浊度、肉眼可见物超出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IV类水质标准值。由于上述超标因子属于感官性状指标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指标,且本地 (略) 域的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开发利用,因此本地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其余指标均未检出。
综上所述,海洋科技实验大楼项目地块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直接作为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文件要求,受嵊泗县经济 (略) 的委托,上海 (略) 对海洋科技实验大楼项目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并编制了《海洋科技实验大楼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项目名称:海洋科技实验大楼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项目委托单位:嵊泗县经济 (略)
地块基本情况:本次调查地块位于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小关岙村,东、南、西侧紧邻围垦空地,北至 (略) 。本次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08)中的科研用地(0802)使用,调查范围面积为3332m2(5.0亩),中心坐标为:东经122°26′25.59″,北纬30°42′2.42″。
该地块从上世纪60年代至2018年为滩涂,2019年地块内滩涂开始利用中柱山建筑用矿山石料进行围填。目前地块已平整,现状为空地。未来规划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08)中的科研用地(0802)使用。
调查结果:根据现场调查和实验室分析检测结果,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结果如下:
1)本次调查土壤样品检出项目包括:砷、镉、铜、铅、总汞、镍、氟化物。其中砷、镉、铜、铅、总汞、镍的检出浓度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氟化物的检出浓度均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余指标均未检出。
2)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检出项目包括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氟化物、铁、镍、锰、锌、钠、汞、砷、镉、铅、氯仿。其中,色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氟化物、铁、镍、锰、锌、钠、汞、砷、镉、铅、氯仿符合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IV类水质标准值;浑浊度、肉眼可见物超出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IV类水质标准值。由于上述超标因子属于感官性状指标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指标,且本地 (略) 域的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开发利用,因此本地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其余指标均未检出。
综上所述,海洋科技实验大楼项目地块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直接作为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