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扶沟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扶沟县FG-2023-10地 (略) 扶 (略) 西侧、 (略) 北侧,地块占地面积*.27m2(合65.56亩),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4.*° ,地块原土地使用 (略) 扶沟县南园村,属村集体用地(农用地),根据《扶 (略) (略) 交叉口西北角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项目地块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因此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受扶沟县 (略) 委托,河南省 (略) (以下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完成了《扶沟县FG-2023-10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单位于2024年9-10月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收集的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可知:
(1)调查地块之前为扶沟县南园村农田,农田主要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性农药,使用地下水井灌溉,未使用过污水灌溉;2023年 (略) 扶沟县 (略) 回收统一管理;规划作为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建设;至调查期间,地块生长一些树木,种植果树、玉米等。地块内未从事过规模化养殖或工业生产活动,不存在固体废物堆存、管线排污等问题,也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存储。综上,调查地块内部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2)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上以村庄、农田为主, (略) 化进程* (略) 、 (略) 、学校等建设,涉及企业及其他污染源主要为地块东北侧760m的河 (略) (2008-2020年,2023年拆除),地块西南侧775m的扶沟 (略) (2023年至今),产生的“三废”也得 (略) 置,不涉及大型工业企业,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及泄漏、爆炸等事故,也未有过环保投诉或举报,且距离地块较远,因此经分析认为,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法, (略) 及周边不存在重点行业企业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可以确认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扶沟县FG-2023-10地 (略) 扶 (略) 西侧、 (略) 北侧,地块占地面积*.27m2(合65.56亩),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4.*° ,地块原土地使用 (略) 扶沟县南园村,属村集体用地(农用地),根据《扶 (略) (略) 交叉口西北角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项目地块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因此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受扶沟县 (略) 委托,河南省 (略) (以下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完成了《扶沟县FG-2023-10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单位于2024年9-10月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收集的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可知:
(1)调查地块之前为扶沟县南园村农田,农田主要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性农药,使用地下水井灌溉,未使用过污水灌溉;2023年 (略) 扶沟县 (略) 回收统一管理;规划作为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建设;至调查期间,地块生长一些树木,种植果树、玉米等。地块内未从事过规模化养殖或工业生产活动,不存在固体废物堆存、管线排污等问题,也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存储。综上,调查地块内部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2)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上以村庄、农田为主, (略) 化进程* (略) 、 (略) 、学校等建设,涉及企业及其他污染源主要为地块东北侧760m的河 (略) (2008-2020年,2023年拆除),地块西南侧775m的扶沟 (略) (2023年至今),产生的“三废”也得 (略) 置,不涉及大型工业企业,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及泄漏、爆炸等事故,也未有过环保投诉或举报,且距离地块较远,因此经分析认为,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法, (略) 及周边不存在重点行业企业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可以确认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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