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副中心减河北再生水厂配套污水干线工程拟审查项目
城市副中心减河北再生水厂配套污水干线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公示时间:2024-10-18
受理时间:2024-10-0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生态环境影响主要为施工阶段,针对拟建工程施工期可能产生的生态影响,提出以下生态保护措施:(1)严禁将工程弃方、建筑垃圾随意放置;严禁将“三废”直接排入周边绿地及地表水体等。(2)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严禁对植被滥砍滥伐,需要移栽的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现有需移栽植被尽量移栽,尽可能减少 (略) 植被的影响。(3)施工时应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占地不应超过设计范围,避免过多破坏地表植被,尽量避免在下雨时开展土石方工程。(4)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绿化工作,应尽早进行土地平整和植被等的恢复工作,在选取植物种类时严禁引进外来物种。(5)本项目施工期做好公示宣传牌和宣传标语,加强对施工人员管理培训、尊重当地生活习俗,文明施工。如遇到保护动物,做好保护,及时上报当地林业部门,做 (略) 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蔡殿卿
联系电话:010-#
环评单位名称:国环首衡(北京)生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运河西大街24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略)
建设地点: (略) (略)
公示时间:2024-10-18
受理时间:2024-10-0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生态环境影响主要为施工阶段,针对拟建工程施工期可能产生的生态影响,提出以下生态保护措施:(1)严禁将工程弃方、建筑垃圾随意放置;严禁将“三废”直接排入周边绿地及地表水体等。(2)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严禁对植被滥砍滥伐,需要移栽的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现有需移栽植被尽量移栽,尽可能减少 (略) 植被的影响。(3)施工时应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占地不应超过设计范围,避免过多破坏地表植被,尽量避免在下雨时开展土石方工程。(4)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绿化工作,应尽早进行土地平整和植被等的恢复工作,在选取植物种类时严禁引进外来物种。(5)本项目施工期做好公示宣传牌和宣传标语,加强对施工人员管理培训、尊重当地生活习俗,文明施工。如遇到保护动物,做好保护,及时上报当地林业部门,做 (略) 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蔡殿卿
联系电话:010-#
环评单位名称:国环首衡(北京)生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运河西大街24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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