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1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水性白磁、水性光油、水性环氧漆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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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1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水性白磁、水性光油、水性环氧漆生产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中天 (略) 水性白磁、水性光油、水性环氧漆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0月14日-10月1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中天 (略) 水性白磁、水性光油、水性环氧漆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半埭岸306号。

三、建设单位:中天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 (略) 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半埭岸306号, (略) (略) 的空置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用建筑面积916m2。项目预计年产水性白磁200吨、水性光油300吨、水性环氧漆500吨,总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生产 (略) 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 (略) 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惠安 (略) 理 (略) 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B级标准。

2.项目应配 (略) 理设施。投料混合、分散、研磨、复合、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非#烷总烃、颗粒物应执行《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35/1782-2018)表2、表3限值,非#烷总烃 (略) 人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污泥、设备清洗废液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 (略) 置;废包装袋、沉渣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 (略) 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中天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 (略) 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略) 审批窗口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中天 (略) 水性白磁、水性光油、水性环氧漆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0月14日-10月1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中天 (略) 水性白磁、水性光油、水性环氧漆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半埭岸306号。

三、建设单位:中天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 (略) 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半埭岸306号, (略) (略) 的空置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用建筑面积916m2。项目预计年产水性白磁200吨、水性光油300吨、水性环氧漆500吨,总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生产 (略) 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 (略) 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惠安 (略) 理 (略) 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B级标准。

2.项目应配 (略) 理设施。投料混合、分散、研磨、复合、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非#烷总烃、颗粒物应执行《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35/1782-2018)表2、表3限值,非#烷总烃 (略) 人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污泥、设备清洗废液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 (略) 置;废包装袋、沉渣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 (略) 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中天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 (略) 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略) 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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