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于洪新城74号地块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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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区于洪新城74号地块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结果公示

(略) 于洪新城74号地 (略) (略) 甘官村,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23.(略)、N41.(略)。本 (略) 域占地面积约(略).89㎡。地块东侧为中瑞北欧云著,南至美的盛堂,西侧为空地,西北侧为龙湖·九里 (略) ,北侧为空地。

本地块企业历史为甘官村集体用地,作为耕地、蔬菜大棚、工业用地使用,地块归属权于2018年5月2 (略) (略) 南阳湖街 (略) 回收,现拟规划为住宅用地,该地块拟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为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了保证该地块的安全开发再利用,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管理要求, (略) (略) 南阳湖街 (略) (略) (略) 作为实施单位,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现状调查,初步掌握地块环境质量现状,为地块下一步启用提供数据支撑。

第一阶段:2024年9月上旬, (略) (略) 负责本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到地块开展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确定土地的历史,同时根据人员访谈信息,初步了解了现场水文地质条件,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了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点的位置。

第二阶段:2024年9月6日-9月11日,根据资料分析和现场踏勘情况,编制了地块环境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基本确定了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的位置,同时开始进场采样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2024年9月12日-9月14日, (略) (略) 完成了现场钻探和采样工作。共采集9个点位,36个土壤样品(含5个平行样),实际检测样品数量36个;布设地下 (略) ,采集2组地下水样品(含1组平行样品)。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开展的同时,每天采集到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均在当天采样结束后,使用装有冰盒的保温箱运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2024年9月12日-9月20日,实验室完成了对所有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测试分析工作。

第四阶段: (略) (略) 技术人员根据前期资料分析、现场踏勘和样品测试分析结果,开始编写地块环境初步调查报告。本场地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 主要点位和检测指标

点位: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中的要求进行土壤采样点的布设。通过对前期已收集资料进行系统分析,结合地块现状调查的结果和地块现状,经综合考虑,进行场地环境调查监测点位的布设,共设置9个土壤采样点,其中,D1点位土壤采样深度设置为表层土壤采样0-0. (略) ,S1-S8每个土壤监测点位的采样深度初步设置为采集到6m,垂向样品间隔不超过2m。共采集36个土壤样品(含5个平行样)。

地 (略) 域地势呈现东北部高西南部低的趋势,该地块地下水补给方式主要为大气降水下渗和地下径流,排泄方式为地下径流。由此判断,地下水流向应为东北向西南,本次在地块内地下水下游共布设1个地下水监测点位G1(S9)。地下水采集2组样品(包括1组平行样品)。

检测指标: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标准规定,初步调查阶段必须检测其规定的45项基本指标,及其特别指标石油烃(C10-C4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规定的35项及石油类。

2. 检测结果

本地块共采集9个点位,36个土壤样品(含5个平行样),实际检测样品数量36个,每个土壤样品中(略)醛浓度均未超过《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5216-2020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包含苯、(略)苯、二(略)苯、石油烃在内的其余46个检测项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地块布设地下 (略) ,采集2组地下水样品(含1组平行样品),本地块地下水35项常规指标和石油类,包含苯、(略)苯、二(略)苯在内的35项常规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IV类标准值,(略)醛、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略))IV类标准。

3. 总体结论和建议

结论:土壤检测项目检测值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5216-2020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比较,项目地块内所有样品的检测项目检测值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此,不需要进一步开展详细的调查。

本地块地下水检测因子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中的IV类水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略))IV类标准比较,项目地块监测项目内检测值均能达到标准要求。

建议:地块开发利用前,相关部门应做好地块管理,加设围挡,限制无关人员进出,监督建筑垃圾清运、农作物采收及地块平整过程,避免外来车辆对地块的影响;地块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如发现地块内存在疑似污染或已被污染迹象等问题,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以合理方案及程序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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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于洪新城74号地 (略) (略) 甘官村,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23.(略)、N41.(略)。本 (略) 域占地面积约(略).89㎡。地块东侧为中瑞北欧云著,南至美的盛堂,西侧为空地,西北侧为龙湖·九里 (略) ,北侧为空地。

本地块企业历史为甘官村集体用地,作为耕地、蔬菜大棚、工业用地使用,地块归属权于2018年5月2 (略) (略) 南阳湖街 (略) 回收,现拟规划为住宅用地,该地块拟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为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了保证该地块的安全开发再利用,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管理要求, (略) (略) 南阳湖街 (略) (略) (略) 作为实施单位,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现状调查,初步掌握地块环境质量现状,为地块下一步启用提供数据支撑。

第一阶段:2024年9月上旬, (略) (略) 负责本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到地块开展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确定土地的历史,同时根据人员访谈信息,初步了解了现场水文地质条件,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了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点的位置。

第二阶段:2024年9月6日-9月11日,根据资料分析和现场踏勘情况,编制了地块环境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基本确定了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的位置,同时开始进场采样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2024年9月12日-9月14日, (略) (略) 完成了现场钻探和采样工作。共采集9个点位,36个土壤样品(含5个平行样),实际检测样品数量36个;布设地下 (略) ,采集2组地下水样品(含1组平行样品)。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开展的同时,每天采集到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均在当天采样结束后,使用装有冰盒的保温箱运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2024年9月12日-9月20日,实验室完成了对所有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测试分析工作。

第四阶段: (略) (略) 技术人员根据前期资料分析、现场踏勘和样品测试分析结果,开始编写地块环境初步调查报告。本场地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 主要点位和检测指标

点位: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中的要求进行土壤采样点的布设。通过对前期已收集资料进行系统分析,结合地块现状调查的结果和地块现状,经综合考虑,进行场地环境调查监测点位的布设,共设置9个土壤采样点,其中,D1点位土壤采样深度设置为表层土壤采样0-0. (略) ,S1-S8每个土壤监测点位的采样深度初步设置为采集到6m,垂向样品间隔不超过2m。共采集36个土壤样品(含5个平行样)。

地 (略) 域地势呈现东北部高西南部低的趋势,该地块地下水补给方式主要为大气降水下渗和地下径流,排泄方式为地下径流。由此判断,地下水流向应为东北向西南,本次在地块内地下水下游共布设1个地下水监测点位G1(S9)。地下水采集2组样品(包括1组平行样品)。

检测指标: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标准规定,初步调查阶段必须检测其规定的45项基本指标,及其特别指标石油烃(C10-C4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规定的35项及石油类。

2. 检测结果

本地块共采集9个点位,36个土壤样品(含5个平行样),实际检测样品数量36个,每个土壤样品中(略)醛浓度均未超过《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5216-2020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包含苯、(略)苯、二(略)苯、石油烃在内的其余46个检测项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地块布设地下 (略) ,采集2组地下水样品(含1组平行样品),本地块地下水35项常规指标和石油类,包含苯、(略)苯、二(略)苯在内的35项常规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IV类标准值,(略)醛、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略))IV类标准。

3. 总体结论和建议

结论:土壤检测项目检测值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5216-2020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比较,项目地块内所有样品的检测项目检测值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此,不需要进一步开展详细的调查。

本地块地下水检测因子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中的IV类水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略))IV类标准比较,项目地块监测项目内检测值均能达到标准要求。

建议:地块开发利用前,相关部门应做好地块管理,加设围挡,限制无关人员进出,监督建筑垃圾清运、农作物采收及地块平整过程,避免外来车辆对地块的影响;地块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如发现地块内存在疑似污染或已被污染迹象等问题,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以合理方案及程序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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