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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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

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

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教秘财〔2016〕293号

各市、县(市、区) (略) 、 (略) 、扶贫办、残联: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各市、县(市、区)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严格按照《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定的政策界限和分工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共同 (略) 内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及免除学杂费工作。中央和省属高校附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及免除学杂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统一组织实施。

二、严格工作程序,加强信息审核。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向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及时规范提供普通高中学生录取名册,普通高 (略) 级统一组织的县(市、区), (略) 教育部门统一提供。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根据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要求,加强相关人群基础信息的比对审核,认真做好填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将符合免学杂费条件学生名单反馈同级教育部门。 (略) 域入学原因需要执行特殊情况程序的,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做好系统内信息纵向上报和获取工作,确保核实无误,及时反馈教育部门。

三、推进信息公开,落实减免政策。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及时将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反馈的符合免学杂费条件学生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并指导学校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教〔2016〕1501号)要求,及时做好学生学杂费减免工作。同时,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公布符合免学杂费条件学生名单、学杂费减免标准和资金额度等政策落实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多报、虚报、重报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套取补助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滞留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等行为的发生。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 (略) 理,追究责任。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0月31日

安徽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

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

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教秘财〔2016〕293号

各市、县(市、区) (略) 、 (略) 、扶贫办、残联: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各市、县(市、区)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严格按照《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定的政策界限和分工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共同 (略) 内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及免除学杂费工作。中央和省属高校附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及免除学杂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统一组织实施。

二、严格工作程序,加强信息审核。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向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及时规范提供普通高中学生录取名册,普通高 (略) 级统一组织的县(市、区), (略) 教育部门统一提供。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根据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要求,加强相关人群基础信息的比对审核,认真做好填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将符合免学杂费条件学生名单反馈同级教育部门。 (略) 域入学原因需要执行特殊情况程序的,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做好系统内信息纵向上报和获取工作,确保核实无误,及时反馈教育部门。

三、推进信息公开,落实减免政策。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及时将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反馈的符合免学杂费条件学生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并指导学校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教〔2016〕1501号)要求,及时做好学生学杂费减免工作。同时,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公布符合免学杂费条件学生名单、学杂费减免标准和资金额度等政策落实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多报、虚报、重报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套取补助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滞留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等行为的发生。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 (略) 理,追究责任。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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