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号出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号出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等文件要求, (略) 城北 (略) 委托浙江 (略) (略) 经 (略) R/B2019-85号地块进行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工作。现将该地块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地块概况
1、地块位置和四至范围:
(略) 经 (略) R2019-83号出让地 (略) (略) 以西,土地使用权人 (略) 城北 (略) ,中心经度:东经120.#°,中心纬度:北纬29.#°,本地块四至范围:东 (略) ,隔路为农用地,南 (略) 、农用地,西至曹娥江支流,隔河为农用地,北至农用地,总面积约#m2。
2、地块历史沿革:
通过人员访谈得知,地块内状态一直未变化,均属于农用地,地块内一直存在一条水渠(水渠作为地块内时蔬种植浇水使用,无其他用途)、土地上存在杂草及周边居民种植部分时蔬,历史上无工业用地、规模化养殖历史,不涉及工业用地及家庭小作坊,无生活污水管,无地下储罐或地下输送管道,地块内无外来垃圾和堆土倾倒,没有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
3、地块规划情况:
根据《 (略) 艇湖单元(0575-SZ-TH-14)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块未来规划为商住混合用地BR(含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R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所列的居住用地(代码07),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本地块后续规划属于敏感用地。
二、报告主要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4.2.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基于该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满足第一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对照浙环发[2024]47号文十五条,本地块可不进行采样检测,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
三、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 (略) 城北 (略)
联系人:骆科
联系申话:#
四、地块调查编制单位
单位:浙江 (略)
联系人:陈工
通讯地址: (略) (略) 民营企业发展大厦B座1902
联系电话:0571-#
【1012】 (略) 经 (略) R2019-83号_compressed.pdf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等文件要求, (略) 城北 (略) 委托浙江 (略) (略) 经 (略) R/B2019-85号地块进行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工作。现将该地块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地块概况
1、地块位置和四至范围:
(略) 经 (略) R2019-83号出让地 (略) (略) 以西,土地使用权人 (略) 城北 (略) ,中心经度:东经120.#°,中心纬度:北纬29.#°,本地块四至范围:东 (略) ,隔路为农用地,南 (略) 、农用地,西至曹娥江支流,隔河为农用地,北至农用地,总面积约#m2。
2、地块历史沿革:
通过人员访谈得知,地块内状态一直未变化,均属于农用地,地块内一直存在一条水渠(水渠作为地块内时蔬种植浇水使用,无其他用途)、土地上存在杂草及周边居民种植部分时蔬,历史上无工业用地、规模化养殖历史,不涉及工业用地及家庭小作坊,无生活污水管,无地下储罐或地下输送管道,地块内无外来垃圾和堆土倾倒,没有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
3、地块规划情况:
根据《 (略) 艇湖单元(0575-SZ-TH-14)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块未来规划为商住混合用地BR(含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R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所列的居住用地(代码07),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本地块后续规划属于敏感用地。
二、报告主要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4.2.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基于该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满足第一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对照浙环发[2024]47号文十五条,本地块可不进行采样检测,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
三、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 (略) 城北 (略)
联系人:骆科
联系申话:#
四、地块调查编制单位
单位:浙江 (略)
联系人:陈工
通讯地址: (略) (略) 民营企业发展大厦B座1902
联系电话:0571-#
【1012】 (略) 经 (略) R2019-83号_compress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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