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子岭水库工程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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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子岭水库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兴寿镇、延寿镇
公示时间:2024-10-18
受理时间:2024-09-2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等含油废水采用隔油 (略) 理,处理后用于机械冲洗;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地埋式一体 (略) 理,出水回用 (略) 洒水抑尘。工程运行期生活污水排入 (略) 理后,定期清涛外运,不外排。施工期地下水采用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措施,并提出环境监测与管理方案。施工期各 (略) (略) 采取地下防渗措施,防止污水入渗,以减少对地下水的影响。运行期建议水库建成运行后的1-3年内进行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本工程优先从优化工程布置和施工方案出发采取避让措施,并加强宣传教育活动,树立生态绿色施工理念,尽量减少工程扰动范围和面积,减缓工程 (略) 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防止外来入侵种的扩散,加强植物检疫。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耕地 (略) 应进行场地清理、土地整治后采取复垦或者抚育的方式恢复生境。 (略) 出口、入口、临时堆渣场各安装1套视频监测系统,同时在线监测扬尘浓度,需与相应主管部门监 (略) ,实时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浓度,当扬尘浓度超过标准值时,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进行降尘.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可能避免夜间施工, (略) 及施 (略) 同时设置限速、禁鸣标志,控制运输车辆车速。生活垃圾 (略) 设置30个垃圾桶和1座垃圾中转站集中收集。定期安排车辆清 (略) 政环卫系 (略) 理。运行 (略) 生活垃圾配置2个垃圾桶,由当地环卫部门及时清运。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的设置数量及施工人员的活动范围,尤其是在临近生态保护红线敏感地带,应严格控制施工活动。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赵月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水北方勘测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略)

建设地点:兴寿镇、延寿镇
公示时间:2024-10-18
受理时间:2024-09-2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等含油废水采用隔油 (略) 理,处理后用于机械冲洗;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地埋式一体 (略) 理,出水回用 (略) 洒水抑尘。工程运行期生活污水排入 (略) 理后,定期清涛外运,不外排。施工期地下水采用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措施,并提出环境监测与管理方案。施工期各 (略) (略) 采取地下防渗措施,防止污水入渗,以减少对地下水的影响。运行期建议水库建成运行后的1-3年内进行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本工程优先从优化工程布置和施工方案出发采取避让措施,并加强宣传教育活动,树立生态绿色施工理念,尽量减少工程扰动范围和面积,减缓工程 (略) 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防止外来入侵种的扩散,加强植物检疫。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耕地 (略) 应进行场地清理、土地整治后采取复垦或者抚育的方式恢复生境。 (略) 出口、入口、临时堆渣场各安装1套视频监测系统,同时在线监测扬尘浓度,需与相应主管部门监 (略) ,实时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浓度,当扬尘浓度超过标准值时,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进行降尘.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可能避免夜间施工, (略) 及施 (略) 同时设置限速、禁鸣标志,控制运输车辆车速。生活垃圾 (略) 设置30个垃圾桶和1座垃圾中转站集中收集。定期安排车辆清 (略) 政环卫系 (略) 理。运行 (略) 生活垃圾配置2个垃圾桶,由当地环卫部门及时清运。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的设置数量及施工人员的活动范围,尤其是在临近生态保护红线敏感地带,应严格控制施工活动。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赵月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水北方勘测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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