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西青区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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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西青区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11P-10-07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

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市 (略) :

你们关于报 (略) 11P-10-07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 (略) 11P-10-07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二、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依法行政,实施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略) 建设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三、在规划实施阶段,要压紧压实属地责任,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略) 公共服务功能,严格做好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人防、防震减灾、污染土壤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反恐等工作。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11P-10-07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

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市 (略) :

你们关于报 (略) 11P-10-07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 (略) 11P-10-07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二、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依法行政,实施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略) 建设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三、在规划实施阶段,要压紧压实属地责任,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略) 公共服务功能,严格做好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人防、防震减灾、污染土壤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反恐等工作。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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