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8日-10月14日,我局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0月14日-2024年10月2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略)、(略)(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略)
通讯地址: (略) (略) 120号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略) 稷 (略) 年产(略)平方米瓦楞纸板项目 | 霸环管[2024]B068号 | 2024.10.8 |
2 | (略) 扬芬港镇万庆五金加工厂家居用品生产项目 | 霸环管[2024]B069号 | 2024.10.11 |
3 | (略) 万 (略) 新能源开发利用新建5000立方米沼气工程项目 | 霸环管[2024]B070号 | 2024.10.12 |
4 | (略) (略) 酸洗生产线及酸再生生产线技改项目 | 霸环管[2024]17号 | 2024.10.14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8日-10月14日,我局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0月14日-2024年10月2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略)、(略)(行政审批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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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略) 稷 (略) 年产(略)平方米瓦楞纸板项目 | 霸环管[2024]B068号 | 2024.10.8 |
2 | (略) 扬芬港镇万庆五金加工厂家居用品生产项目 | 霸环管[2024]B069号 | 2024.10.11 |
3 | (略) 万 (略) 新能源开发利用新建5000立方米沼气工程项目 | 霸环管[2024]B070号 | 2024.10.12 |
4 | (略) (略) 酸洗生产线及酸再生生产线技改项目 | 霸环管[2024]17号 | 2024.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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