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星智慧中央厨房设备总部基地项目车间自编号F
厦星智慧中央厨房设备总部基地项目车间自编号F
中华人民共和国
#GG#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4〕52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 (略) | |
日 期 | 2024-10-12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厦星智造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名称 | 厦星智慧中央厨房设备总部基地项目车间(自编号F) |
综合受理号 | zcMB2D#893 |
建设位置 | (略) (略) 中新 (略) 北侧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7 | |
---|---|---|
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4〕5218号 |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GG# | |
日期 | 2024-10-12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厦星智造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名称 | 厦星智慧中央厨房设备总部基地项目车间(自编号F) | |
综合受理号 | zcMB2D#893 | |
建设位置 | (略) (略) 中新 (略) 北侧 | |
建设规模 | 1幢,地上8层:#.32平方米。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一、附图:规划报建图。 二、附件:1. 建筑工程指标明细表1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3. (略)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上述附图附件皆在建设单位履行承诺后出具) 1、建设单位通过告知承诺信用审批的方式取得本证,建设单位应按本次所报工程的承诺书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2、本证所指单体工程规划方案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规划设计条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 3、自本证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完成本次报建工程的规划放线测量,并配合规划部门完成批后监管审查。 4、本证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出自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号所附总平面图。建筑场 (略) 方案、各栋建筑物具体轮廓、面积、间距、层数等应在批后监管时进一步核准, (略) 出具的附图附件为准。 5、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
附加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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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规划资源建证〔2024〕52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 (略) | |
日 期 | 2024-10-12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厦星智造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名称 | 厦星智慧中央厨房设备总部基地项目车间(自编号F) |
综合受理号 | zcMB2D#893 |
建设位置 | (略) (略) 中新 (略) 北侧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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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4〕5218号 |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GG# | |
日期 | 2024-10-12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厦星智造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名称 | 厦星智慧中央厨房设备总部基地项目车间(自编号F) | |
综合受理号 | zcMB2D#893 | |
建设位置 | (略) (略) 中新 (略) 北侧 | |
建设规模 | 1幢,地上8层:#.32平方米。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一、附图:规划报建图。 二、附件:1. 建筑工程指标明细表1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3. (略)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上述附图附件皆在建设单位履行承诺后出具) 1、建设单位通过告知承诺信用审批的方式取得本证,建设单位应按本次所报工程的承诺书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2、本证所指单体工程规划方案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规划设计条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 3、自本证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完成本次报建工程的规划放线测量,并配合规划部门完成批后监管审查。 4、本证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出自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号所附总平面图。建筑场 (略) 方案、各栋建筑物具体轮廓、面积、间距、层数等应在批后监管时进一步核准, (略) 出具的附图附件为准。 5、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
附加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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