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葫芦头沟春亮采砂场建筑用砂矿项目验收调查报告表
靖宇县葫芦头沟春亮采砂场建筑用砂矿项目验收调查报告表
根据《 (略)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略) 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靖宇县葫芦头沟春亮采砂场建筑用砂矿项目验收调查报告表》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靖宇县葫芦头沟春亮采砂场建筑用砂矿项目
建设单位:靖宇县荣盛 (略)
一、基本内容
本项目位于 (略) 靖宇县蒙江乡葫芦头沟,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露天采场、表土堆场、产品堆场、 (略) 、 (略) 。矿区内不设置破 (略) ,二 (略) 内进行。本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建筑用风化砂矿石(略)m3,作为产品需满足《建设用卵石、碎石》(GB/T(略)-2016)中相关要求。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 (略) 靖宇县蒙江乡葫芦头沟。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26度51分5.175秒,北纬42度24分47.710秒。
二、调查结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基本按照“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了相应的环保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营。在设计、施工和试运营阶段认真执行了国家环保法规、 (略) (略)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采取了有效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效果良好。根据本次验收调查结果,综合分析认为,该工程建设不存在重大环境影响问题,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 (略) 第13号)的有关规定,已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在落实验收调查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建议通过废气、废水、生态、噪声、固废等环保验收。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公示日期: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1月12日(共计20个工作日)
联系人: 李媛媛
联系电话:(略)
邮箱:*@*q.com
根据《 (略)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略) 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靖宇县葫芦头沟春亮采砂场建筑用砂矿项目验收调查报告表》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靖宇县葫芦头沟春亮采砂场建筑用砂矿项目
建设单位:靖宇县荣盛 (略)
一、基本内容
本项目位于 (略) 靖宇县蒙江乡葫芦头沟,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露天采场、表土堆场、产品堆场、 (略) 、 (略) 。矿区内不设置破 (略) ,二 (略) 内进行。本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建筑用风化砂矿石(略)m3,作为产品需满足《建设用卵石、碎石》(GB/T(略)-2016)中相关要求。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 (略) 靖宇县蒙江乡葫芦头沟。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26度51分5.175秒,北纬42度24分47.710秒。
二、调查结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基本按照“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了相应的环保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营。在设计、施工和试运营阶段认真执行了国家环保法规、 (略) (略)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采取了有效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效果良好。根据本次验收调查结果,综合分析认为,该工程建设不存在重大环境影响问题,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 (略) 第13号)的有关规定,已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在落实验收调查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建议通过废气、废水、生态、噪声、固废等环保验收。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公示日期: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1月12日(共计20个工作日)
联系人: 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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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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