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65号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65号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65号
大庆瀚 (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臧成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1B5FGF1X
地址:黑龙江省大 (略) 北国之春梦幻城休 (略) E区ES-3号商业楼一单元12号商服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厂区料仓外 (略) 生产原料(约1773立方米),未按照批复的环评、环保验收要求,采取密闭措施堆存生产原料,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4年7月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略) 的名称、成立日期、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2.你公司于2024年7月9日提供的臧成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 (略)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现场生产、料仓外原料堆存情况;
4.我局于2024年7月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7张, (略) 现场正在生产、料仓外原料堆存情况;
5.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制作的大庆瀚 (略) 厂区内料仓外物料堆放图1份, (略) 现场原料堆存情况;
6.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未按照批复的环评、验收等文件要求采取密闭措施堆存生产原料;
7.你公司于2024年7月9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略) 已经履行排污许可登记,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环评批复,完成了环保验收, (略) 采取密闭措施堆存生产原料;
8.你公司于2024年7月9日提供的2024年4月-2024年6月生产情况表原件1份, (略) 2024年生产情况;
9.我局于2024年7月9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查询的小微企业名录信息截图1份, (略) 经济承受度(小型);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卢丽平、杨晶、朱成龙、庄凯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收到该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 (略) 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选定裁量因子如下:企业部分落实密闭措施,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修正基准为小型经济承受度,无补救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符合《黑龙江生态环境领 (略) 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中 “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进行 (略) 罚。 (略) (略) (略) 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 (略) 以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略)万(略)仟(略)佰元(¥(略)元整)。
限你单位自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略)
2024年10月9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65号
大庆瀚 (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臧成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1B5FGF1X
地址:黑龙江省大 (略) 北国之春梦幻城休 (略) E区ES-3号商业楼一单元12号商服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厂区料仓外 (略) 生产原料(约1773立方米),未按照批复的环评、环保验收要求,采取密闭措施堆存生产原料,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4年7月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略) 的名称、成立日期、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2.你公司于2024年7月9日提供的臧成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 (略)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现场生产、料仓外原料堆存情况;
4.我局于2024年7月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7张, (略) 现场正在生产、料仓外原料堆存情况;
5.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制作的大庆瀚 (略) 厂区内料仓外物料堆放图1份, (略) 现场原料堆存情况;
6.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未按照批复的环评、验收等文件要求采取密闭措施堆存生产原料;
7.你公司于2024年7月9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略) 已经履行排污许可登记,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环评批复,完成了环保验收, (略) 采取密闭措施堆存生产原料;
8.你公司于2024年7月9日提供的2024年4月-2024年6月生产情况表原件1份, (略) 2024年生产情况;
9.我局于2024年7月9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查询的小微企业名录信息截图1份, (略) 经济承受度(小型);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卢丽平、杨晶、朱成龙、庄凯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收到该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 (略) 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选定裁量因子如下:企业部分落实密闭措施,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修正基准为小型经济承受度,无补救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符合《黑龙江生态环境领 (略) 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中 “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进行 (略) 罚。 (略) (略) (略) 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 (略) 以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略)万(略)仟(略)佰元(¥(略)元整)。
限你单位自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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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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