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63号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63号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63号
林甸县建国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M ????????????????????????
地 ???址:黑 (略) 林甸县红旗镇先进村九屯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
我局于 2024 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养殖小育成奶牛,存栏量160头,场区中间空地有3堆粪污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堆放地面没有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场长王建国于2024年7月1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王建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情况和场长王建国的身份信息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1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2张,用于证明你 (略) 中间空地有3堆粪污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重量约15吨,堆放地面没有防渗措施和现场有1台干湿分离机的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调查询问的情况;
5.你单位场长王建国于2024年7月11日提供的《林甸县建国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办理了环评手续和排污手续,以及环境影响登记表中 (略) 理的要求;
6.你单位场长王建国于2024年7月11日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营业收入,从而证明你单位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 (略) 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2024年8月 (略) 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54号),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4年9月5日你 (略) 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一是你单位于2024年7月12日至15日雇佣了铲车和运输车,及 (略) 中间空地的三堆粪污进行清理; (略) 场形势低迷,公司经济状况不好;三是积极参与扶贫工作,为贫困户提供扶贫资金。
申辩 (略) 不予采纳。2024年7月 (略) 第一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 (略) 中间空地有3堆粪污露天堆放没有防渗措施地面,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2024年8 (略) 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仍将粪污堆放在无防渗措施地面。2024年8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略) 责令改正告知书》(庆环法责字〔2024〕64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清理 (略) 中间空地上的3堆粪污,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申辩 (略) 不予采纳。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 (略) 罚 (略) 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的规定,经济困难不是减免罚款的法定理由。如你单位的确存在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申辩 (略) 不予采纳。感谢你 (略) 扶贫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 (略) 罚 (略) 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的规定,提供扶贫捐款等公益性质捐款不是减免罚款的法定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 (略) 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你单位养殖规模为1000头<猪存栏数≤2000头(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经济承受度为小型、无补救措施、改正态度不积极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 (略) 以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略)
?????????????????????????????????????????????????2024年10月9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63号
林甸县建国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M ????????????????????????
地 ???址:黑 (略) 林甸县红旗镇先进村九屯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
我局于 2024 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养殖小育成奶牛,存栏量160头,场区中间空地有3堆粪污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堆放地面没有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场长王建国于2024年7月1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王建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情况和场长王建国的身份信息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1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2张,用于证明你 (略) 中间空地有3堆粪污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重量约15吨,堆放地面没有防渗措施和现场有1台干湿分离机的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调查询问的情况;
5.你单位场长王建国于2024年7月11日提供的《林甸县建国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办理了环评手续和排污手续,以及环境影响登记表中 (略) 理的要求;
6.你单位场长王建国于2024年7月11日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营业收入,从而证明你单位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 (略) 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2024年8月 (略) 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54号),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4年9月5日你 (略) 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一是你单位于2024年7月12日至15日雇佣了铲车和运输车,及 (略) 中间空地的三堆粪污进行清理; (略) 场形势低迷,公司经济状况不好;三是积极参与扶贫工作,为贫困户提供扶贫资金。
申辩 (略) 不予采纳。2024年7月 (略) 第一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 (略) 中间空地有3堆粪污露天堆放没有防渗措施地面,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2024年8 (略) 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仍将粪污堆放在无防渗措施地面。2024年8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略) 责令改正告知书》(庆环法责字〔2024〕64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清理 (略) 中间空地上的3堆粪污,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申辩 (略) 不予采纳。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 (略) 罚 (略) 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的规定,经济困难不是减免罚款的法定理由。如你单位的确存在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申辩 (略) 不予采纳。感谢你 (略) 扶贫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 (略) 罚 (略) 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的规定,提供扶贫捐款等公益性质捐款不是减免罚款的法定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 (略) 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你单位养殖规模为1000头<猪存栏数≤2000头(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经济承受度为小型、无补救措施、改正态度不积极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 (略) 以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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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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