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重新明确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关于重新明确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略) 关于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新文件印发,我区2022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垦发改发〔2022〕16号)文件作废,为重新 (略) 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公众所提意见建议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4年10月20日前反 (略) 发 (略) 。
附件:《 (略) 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话:* 邮箱:*@*ttp://**
(略) 发 (略)
2024年09月20日
关于重新明确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约用水,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山 (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重新明确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计划)水量
定额(计划)水量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 (略) 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加价项目
加价项目为水价中的基本水价部分,不包含水资源税 (略) 理费,对水资源税 (略) 理费国家和我省另有加价政策的,执行其有关规定。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一)分档水量
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为相关部门按规定制定的保证用水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的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过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10%(含)以下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10%-30%(含)部分;第四档水量为超过第三档水量部分。
(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第一档水量按照现行基本水价标准执行;第二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标准上加价1倍执行;第三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标准上加价2倍执行;第四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标准上加价3倍执行。
对“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更加严厉的加价政策。“两高”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
对特种用水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
四、计费周期
原则上以季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核定,对于生产周期性差异较大或不宜以季度为周期计费的行业,可以年度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核定。
五、资金管理
具体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执行范围和时间
执行范围为垦利中心 (略) 区域城镇公 (略) 覆盖范围内所有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户,各镇、街道、 (略) 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略) 关于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新文件印发,我区2022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垦发改发〔2022〕16号)文件作废,为重新 (略) 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公众所提意见建议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4年10月20日前反 (略) 发 (略) 。
附件:《 (略) 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话:* 邮箱:*@*ttp://**
(略) 发 (略)
2024年09月20日
关于重新明确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约用水,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山 (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重新明确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计划)水量
定额(计划)水量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 (略) 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加价项目
加价项目为水价中的基本水价部分,不包含水资源税 (略) 理费,对水资源税 (略) 理费国家和我省另有加价政策的,执行其有关规定。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一)分档水量
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为相关部门按规定制定的保证用水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的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过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10%(含)以下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10%-30%(含)部分;第四档水量为超过第三档水量部分。
(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第一档水量按照现行基本水价标准执行;第二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标准上加价1倍执行;第三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标准上加价2倍执行;第四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标准上加价3倍执行。
对“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更加严厉的加价政策。“两高”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
对特种用水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
四、计费周期
原则上以季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核定,对于生产周期性差异较大或不宜以季度为周期计费的行业,可以年度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核定。
五、资金管理
具体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执行范围和时间
执行范围为垦利中心 (略) 区域城镇公 (略) 覆盖范围内所有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户,各镇、街道、 (略) 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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