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继续执行垦利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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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继续执行垦利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鉴于《关于继续执行 (略) 供热价格的通知》(垦发改发〔2021〕9号)文件于2024年11月14日到期,经研究,决定继续 (略) 供热价格,拟定了《关于继续执行 (略) 供热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公众所提意见建议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4年10月20日前反 (略) 发 (略) 。


联系电话:* 邮箱:*@*ttp://**

(略) 发 (略)

2024年09月20日

关于继续执行 (略) 供热价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略) (略) 、各有关单位:

鉴于《关于继续执行 (略) 供热价格的通知》(垦发改发〔2021〕9号)即将到期,为规范集中供暖价格行为,经研究,决定自2024-2025年供热季开始,继续执行有关供热价格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一)居民供热价格

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算,仍执行21元/平方米(未安装供热设施的地下室、车库、阁楼不收取供热费用)。

居民住宅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两部制热价的计算方式为:

供热总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户使用热量

基本热价按面积热价的30%计算,即*/平方米;计量热价为*/千瓦时。用户最高交费不超过按面积计收的供热费,因节省热量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热季结束后予以退还,因热计量表损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二)非居民供热价格

非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算,仍执行32元/平方米。

经过供热计量设施改造,且经供热单位验收合格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非居民建筑,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其中,基本热价按面积热价的30%计算,即*/平方米执行;计量热价标准为*/千瓦时。具体计费如下;

供热总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户使用热量

用户最高交费不超过按面积计收的供热费,其节省热量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热季结束后予以退还,因热计量表损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二、供热时间

供热时间原则上从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具体时间由供热单位根据天气变化 (略) 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适时调整,但每个供热期的供热天数不少于120天。

三、执行范围

(略) 规划范围内的所有供热单位(包括地源热泵、地热等供热方式)统一执行上述价格。各镇、街道供暖价格 (略) 居民供暖收费办法执行。

四、供热质量

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须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

五、其他说明

(一)对不能供热到终端用户的实行趸售供热价格。集中供热到 (略) 换热站的趸售供热价格的,执行19元/平方米,终端用户供热价格执行21元/平方米,其中2元/平方米价差作为转供企业由换热站到终端用户的运行费用。

(二)城市供热价格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政策,做好供热价格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3日。



鉴于《关于继续执行 (略) 供热价格的通知》(垦发改发〔2021〕9号)文件于2024年11月14日到期,经研究,决定继续 (略) 供热价格,拟定了《关于继续执行 (略) 供热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公众所提意见建议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4年10月20日前反 (略) 发 (略) 。


联系电话:* 邮箱:*@*ttp://**

(略) 发 (略)

2024年09月20日

关于继续执行 (略) 供热价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略) (略) 、各有关单位:

鉴于《关于继续执行 (略) 供热价格的通知》(垦发改发〔2021〕9号)即将到期,为规范集中供暖价格行为,经研究,决定自2024-2025年供热季开始,继续执行有关供热价格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一)居民供热价格

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算,仍执行21元/平方米(未安装供热设施的地下室、车库、阁楼不收取供热费用)。

居民住宅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两部制热价的计算方式为:

供热总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户使用热量

基本热价按面积热价的30%计算,即*/平方米;计量热价为*/千瓦时。用户最高交费不超过按面积计收的供热费,因节省热量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热季结束后予以退还,因热计量表损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二)非居民供热价格

非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算,仍执行32元/平方米。

经过供热计量设施改造,且经供热单位验收合格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非居民建筑,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其中,基本热价按面积热价的30%计算,即*/平方米执行;计量热价标准为*/千瓦时。具体计费如下;

供热总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户使用热量

用户最高交费不超过按面积计收的供热费,其节省热量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热季结束后予以退还,因热计量表损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二、供热时间

供热时间原则上从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具体时间由供热单位根据天气变化 (略) 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适时调整,但每个供热期的供热天数不少于120天。

三、执行范围

(略) 规划范围内的所有供热单位(包括地源热泵、地热等供热方式)统一执行上述价格。各镇、街道供暖价格 (略) 居民供暖收费办法执行。

四、供热质量

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须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

五、其他说明

(一)对不能供热到终端用户的实行趸售供热价格。集中供热到 (略) 换热站的趸售供热价格的,执行19元/平方米,终端用户供热价格执行21元/平方米,其中2元/平方米价差作为转供企业由换热站到终端用户的运行费用。

(二)城市供热价格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政策,做好供热价格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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