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继续执行我区现行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关于继续执行我区现行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鉴于《关于继续 (略) (略) 供水价格的通知》(垦发改发〔2021〕16号)文件即将到期,为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经研究,决定继续 (略) 供水价格,拟定了《关于继续 (略) (略) 供水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公众所提意见建议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4年10月20日前反 (略) 发 (略) 。
联系电话:# 邮箱:*@*ttp://**
(略) 发 (略)
2024年09月20日
关于继续 (略) (略) 供水
价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略) ,各有关单位:
鉴于《关于继续 (略) (略) 供水价格的通知》(垦发改发〔2021〕16号)文件将于2024年11月30日到期,为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 (略) (略) 供水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一)阶梯水量及水价设置
居民每户阶梯水量及水价按自然年度设置为三档: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到户水价为#/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288立方米(含),到户水价为#/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立方米。
(二)实施范围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范围为已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且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本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单位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按每户4口人计,每增加1人(以户口本等有效证明为准),各阶梯年用水量基数均增加36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包含工业用水)继续执行《 (略) 非居民供水价格的通知》(垦发改发〔2019〕7号)文件,到户综合水价为#/立方米,特种用水(洗车、洗浴、桑拿及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到户综合水价为#/立方米。
工业用水供水价格按照《关于调 (略) 工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执行。
三、水资源税、 (略) 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水资源税均为#/立方米。居民生活用 (略) 理费为#/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 (略) 理费为#/立方米。
四、配套政策
(一)对持有《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优惠政策,即其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及以下的,到户水价为#/立方米,超过该年用水量的,按照普通居民用户水价政策执行。
(二)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 (略) 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立方米。
(三)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或尚未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立方米。
(四)对于总层高7层以下的居民住宅(不含作为储藏室、车库等的楼层,下同),供水单位要确保正常供水;对于总层高7层及以上、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且未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供水单位要以#/立方米为标准,列支部分居民生活水费收入,用以弥补二次供水设施实际运行管理单位的相应费用支出。
(五)供水企业要加强供水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力度,提高直接抄表到户率。要有效做好用水信息告知服务,指导和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五、执行范围及时间
(略) (略) 各镇、街道驻地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月**日。
附件: (略) 供水价格表
附件:
(略) 供水价格表 | 单位:元/立方米 | |||||
分类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费 | (略) 理费 | 到户综合水价 | ||
居民生活用水 | 执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 | 第一阶梯 | 1.70 | 0.40 | 0.95 | 3.05 |
第二阶梯 | 2.55 | 0.40 | 0.95 | 3.90 | ||
第三阶梯 | 5.10 | 0.40 | 0.95 | 6.45 | ||
不执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 | 1.80 | 0.40 | 0.95 | 3.15 | ||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1.80 | 0.40 | 0.95 | 3.15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80 | 0.40 | 1.40 | 4.60 | ||
特种用水 | 6.60 | 0.40 | 1.40 | 8.40 | ||
备注 |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1.居民住宅生活用水;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 (略) 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等。 二、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洗车、洗浴、桑拿及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 三、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除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用水。 四、工业用水供水价格按照《关于调 (略) 工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执行。 |
鉴于《关于继续 (略) (略) 供水价格的通知》(垦发改发〔2021〕16号)文件即将到期,为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经研究,决定继续 (略) 供水价格,拟定了《关于继续 (略) (略) 供水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公众所提意见建议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4年10月20日前反 (略) 发 (略) 。
联系电话:# 邮箱:*@*ttp://**
(略) 发 (略)
2024年09月20日
关于继续 (略) (略) 供水
价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略) ,各有关单位:
鉴于《关于继续 (略) (略) 供水价格的通知》(垦发改发〔2021〕16号)文件将于2024年11月30日到期,为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 (略) (略) 供水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一)阶梯水量及水价设置
居民每户阶梯水量及水价按自然年度设置为三档: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到户水价为#/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288立方米(含),到户水价为#/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立方米。
(二)实施范围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范围为已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且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本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单位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按每户4口人计,每增加1人(以户口本等有效证明为准),各阶梯年用水量基数均增加36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包含工业用水)继续执行《 (略) 非居民供水价格的通知》(垦发改发〔2019〕7号)文件,到户综合水价为#/立方米,特种用水(洗车、洗浴、桑拿及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到户综合水价为#/立方米。
工业用水供水价格按照《关于调 (略) 工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执行。
三、水资源税、 (略) 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水资源税均为#/立方米。居民生活用 (略) 理费为#/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 (略) 理费为#/立方米。
四、配套政策
(一)对持有《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优惠政策,即其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及以下的,到户水价为#/立方米,超过该年用水量的,按照普通居民用户水价政策执行。
(二)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 (略) 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立方米。
(三)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或尚未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立方米。
(四)对于总层高7层以下的居民住宅(不含作为储藏室、车库等的楼层,下同),供水单位要确保正常供水;对于总层高7层及以上、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且未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供水单位要以#/立方米为标准,列支部分居民生活水费收入,用以弥补二次供水设施实际运行管理单位的相应费用支出。
(五)供水企业要加强供水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力度,提高直接抄表到户率。要有效做好用水信息告知服务,指导和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五、执行范围及时间
(略) (略) 各镇、街道驻地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月**日。
附件: (略) 供水价格表
附件:
(略) 供水价格表 | 单位:元/立方米 | |||||
分类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费 | (略) 理费 | 到户综合水价 | ||
居民生活用水 | 执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 | 第一阶梯 | 1.70 | 0.40 | 0.95 | 3.05 |
第二阶梯 | 2.55 | 0.40 | 0.95 | 3.90 | ||
第三阶梯 | 5.10 | 0.40 | 0.95 | 6.45 | ||
不执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 | 1.80 | 0.40 | 0.95 | 3.15 | ||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1.80 | 0.40 | 0.95 | 3.15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80 | 0.40 | 1.40 | 4.60 | ||
特种用水 | 6.60 | 0.40 | 1.40 | 8.40 | ||
备注 |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1.居民住宅生活用水;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 (略) 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等。 二、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洗车、洗浴、桑拿及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 三、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除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用水。 四、工业用水供水价格按照《关于调 (略) 工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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