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继续执行我区现行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对《关于继续执行我区现行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鉴于《关于继续 (略) (略) 供水价格的通知》(垦发改发〔2021〕16号)文件即将到期,为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经研究,决定继续 (略) 供水价格,拟定了《关于继续 (略) (略) 供水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公众所提意见建议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4年10月20日前反 (略) 发 (略) 。

联系电话:# 邮箱:*@*ttp://**

(略) 发 (略)

2024年09月20日

关于继续 (略) (略) 供水

价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略) ,各有关单位:

鉴于《关于继续 (略) (略) 供水价格的通知》(垦发改发〔2021〕16号)文件将于2024年11月30日到期,为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 (略) (略) 供水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一)阶梯水量及水价设置

居民每户阶梯水量及水价按自然年度设置为三档: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到户水价为#/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288立方米(含),到户水价为#/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立方米。

(二)实施范围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范围为已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且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本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单位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按每户4口人计,每增加1人(以户口本等有效证明为准),各阶梯年用水量基数均增加36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包含工业用水)继续执行《 (略) 非居民供水价格的通知》(垦发改发〔2019〕7号)文件,到户综合水价为#/立方米,特种用水(洗车、洗浴、桑拿及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到户综合水价为#/立方米。

工业用水供水价格按照《关于调 (略) 工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执行。

三、水资源税、 (略) 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水资源税均为#/立方米。居民生活用 (略) 理费为#/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 (略) 理费为#/立方米。

四、配套政策

(一)对持有《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优惠政策,即其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及以下的,到户水价为#/立方米,超过该年用水量的,按照普通居民用户水价政策执行。

(二)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 (略) 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立方米。

(三)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或尚未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立方米。

(四)对于总层高7层以下的居民住宅(不含作为储藏室、车库等的楼层,下同),供水单位要确保正常供水;对于总层高7层及以上、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且未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供水单位要以#/立方米为标准,列支部分居民生活水费收入,用以弥补二次供水设施实际运行管理单位的相应费用支出。

(五)供水企业要加强供水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力度,提高直接抄表到户率。要有效做好用水信息告知服务,指导和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五、执行范围及时间

(略) (略) 各镇、街道驻地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月**日。

附件: (略) 供水价格表


附件:

(略) 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分类


基本水价

水资源费

(略) 理费

到户综合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

执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

第一阶梯

1.70

0.40

0.95

3.05

第二阶梯

2.55

0.40

0.95

3.90

第三阶梯

5.10

0.40

0.95

6.45

不执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

1.80

0.40

0.95

3.15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1.80

0.40

0.95

3.15

非居民生活用水

2.80

0.40

1.40

4.60

特种用水

6.60

0.40

1.40

8.40

备注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1.居民住宅生活用水;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 (略) 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等。

二、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洗车、洗浴、桑拿及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

三、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除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用水。

四、工业用水供水价格按照《关于调 (略) 工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执行。


鉴于《关于继续 (略) (略) 供水价格的通知》(垦发改发〔2021〕16号)文件即将到期,为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经研究,决定继续 (略) 供水价格,拟定了《关于继续 (略) (略) 供水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公众所提意见建议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4年10月20日前反 (略) 发 (略) 。

联系电话:# 邮箱:*@*ttp://**

(略) 发 (略)

2024年09月20日

关于继续 (略) (略) 供水

价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略) ,各有关单位:

鉴于《关于继续 (略) (略) 供水价格的通知》(垦发改发〔2021〕16号)文件将于2024年11月30日到期,为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 (略) (略) 供水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一)阶梯水量及水价设置

居民每户阶梯水量及水价按自然年度设置为三档: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到户水价为#/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288立方米(含),到户水价为#/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立方米。

(二)实施范围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范围为已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且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本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单位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按每户4口人计,每增加1人(以户口本等有效证明为准),各阶梯年用水量基数均增加36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包含工业用水)继续执行《 (略) 非居民供水价格的通知》(垦发改发〔2019〕7号)文件,到户综合水价为#/立方米,特种用水(洗车、洗浴、桑拿及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到户综合水价为#/立方米。

工业用水供水价格按照《关于调 (略) 工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执行。

三、水资源税、 (略) 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水资源税均为#/立方米。居民生活用 (略) 理费为#/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 (略) 理费为#/立方米。

四、配套政策

(一)对持有《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优惠政策,即其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及以下的,到户水价为#/立方米,超过该年用水量的,按照普通居民用户水价政策执行。

(二)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 (略) 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立方米。

(三)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或尚未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立方米。

(四)对于总层高7层以下的居民住宅(不含作为储藏室、车库等的楼层,下同),供水单位要确保正常供水;对于总层高7层及以上、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且未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供水单位要以#/立方米为标准,列支部分居民生活水费收入,用以弥补二次供水设施实际运行管理单位的相应费用支出。

(五)供水企业要加强供水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力度,提高直接抄表到户率。要有效做好用水信息告知服务,指导和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五、执行范围及时间

(略) (略) 各镇、街道驻地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月**日。

附件: (略) 供水价格表


附件:

(略) 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分类


基本水价

水资源费

(略) 理费

到户综合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

执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

第一阶梯

1.70

0.40

0.95

3.05

第二阶梯

2.55

0.40

0.95

3.90

第三阶梯

5.10

0.40

0.95

6.45

不执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

1.80

0.40

0.95

3.15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1.80

0.40

0.95

3.15

非居民生活用水

2.80

0.40

1.40

4.60

特种用水

6.60

0.40

1.40

8.40

备注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1.居民住宅生活用水;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 (略) 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等。

二、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洗车、洗浴、桑拿及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

三、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除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用水。

四、工业用水供水价格按照《关于调 (略) 工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执行。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