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南城片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德江县南城片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德江县 (略) 59-66-1#地块占地面积*平方米, (略) 德江县 (略) (略) (略) (略) ,目标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108.*°,28.*°。目标地块历史上一直作为耕地及林地,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可知:目标地块属于01耕地(0103旱地)、03林地-0304其他林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17):目标地块属于01耕地(0103旱地)、03林地-0307其他林地。
目标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属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2011)规定的二类居住用地(R2),目标地块暂未开工,同时目标地块规划用地类型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07居住用地-0701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17)中的07住宅用地-0701城镇住宅用地,地块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开展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德江县 (略) 委托,贵州 (略)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管理文件要求,开展德江县 (略) 59-66-1#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结合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人员访谈及地块历史影像,再通过目标地块及勘界红线外约1km范围内现场踏勘,最终得出目标地块使用历史为耕地及林地;相邻地块主要为住宅用地、教育用地、耕地、行政办公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商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林地。目标地块内部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可能影响土壤和地下水的人为活动发生。现场踏勘过程未发现目标地块内部及相邻地块有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油品的贮存或地下输送管道、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也未发现目标地块及相邻地块土壤存在被污染的迹象或痕迹;目标地块及周边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无相应的环境污染 (略) 记录;由此确定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受到地块内及地块外污染物迁移的影响可能性较小。目标地块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后,本次调查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按照二类居住用地(R2)进行开发利用。
德江县 (略) 59-66-1#地块占地面积*平方米, (略) 德江县 (略) (略) (略) (略) ,目标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108.*°,28.*°。目标地块历史上一直作为耕地及林地,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可知:目标地块属于01耕地(0103旱地)、03林地-0304其他林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17):目标地块属于01耕地(0103旱地)、03林地-0307其他林地。
目标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属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2011)规定的二类居住用地(R2),目标地块暂未开工,同时目标地块规划用地类型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07居住用地-0701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17)中的07住宅用地-0701城镇住宅用地,地块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开展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德江县 (略) 委托,贵州 (略)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管理文件要求,开展德江县 (略) 59-66-1#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结合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人员访谈及地块历史影像,再通过目标地块及勘界红线外约1km范围内现场踏勘,最终得出目标地块使用历史为耕地及林地;相邻地块主要为住宅用地、教育用地、耕地、行政办公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商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林地。目标地块内部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可能影响土壤和地下水的人为活动发生。现场踏勘过程未发现目标地块内部及相邻地块有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油品的贮存或地下输送管道、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也未发现目标地块及相邻地块土壤存在被污染的迹象或痕迹;目标地块及周边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无相应的环境污染 (略) 记录;由此确定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受到地块内及地块外污染物迁移的影响可能性较小。目标地块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后,本次调查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按照二类居住用地(R2)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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