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大城县2024年度第16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调查地块占地面积#.13㎡(合98.64亩),土地所属权人为大 (略) 。调查地块内地势平坦,种植绿化树和间隔种植玉米。根据大城县自然资 (略) 提供的《大城县自然资 (略) 关于近期拟转用征收地块信息的函》,调查地块原为大 (略) 土地,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 (略) (略)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 (略) (略) 办公室〔2019〕283号)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指南》(廊环字〔2020〕236号)等相关文件,均明确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落实上述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2024年9月,对调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调查、人员访谈、资料收集、现场快速检测等第一阶段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初步查明调查地块历史沿革、主要生产活动、调查地块现状等信息。通过资料分析,近年内,调查地块及周边地块历史未涉及大型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运输;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填埋等;不存在工业废水污染及污水灌溉;没有使用较难降解的农药;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现场踏勘未发现土壤存在污染痕迹;调查地块周边企业不会对调查地块产生影响。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调查地块不会受到污染,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地块调查工作。
大城县2024年度第16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调查地块占地面积#.13㎡(合98.64亩),土地所属权人为大 (略) 。调查地块内地势平坦,种植绿化树和间隔种植玉米。根据大城县自然资 (略) 提供的《大城县自然资 (略) 关于近期拟转用征收地块信息的函》,调查地块原为大 (略) 土地,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 (略) (略)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 (略) (略) 办公室〔2019〕283号)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指南》(廊环字〔2020〕236号)等相关文件,均明确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落实上述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2024年9月,对调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调查、人员访谈、资料收集、现场快速检测等第一阶段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初步查明调查地块历史沿革、主要生产活动、调查地块现状等信息。通过资料分析,近年内,调查地块及周边地块历史未涉及大型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运输;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填埋等;不存在工业废水污染及污水灌溉;没有使用较难降解的农药;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现场踏勘未发现土壤存在污染痕迹;调查地块周边企业不会对调查地块产生影响。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调查地块不会受到污染,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地块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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