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陆屋镇人民政府同意灵山县陆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有限公司设施农业用地的批复及备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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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陆屋镇人民政府同意灵山县陆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有限公司设施农业用地的批复及备案的函

灵山县*泰农村集体 (略) :

根据你报来的设施农用用地申请,我镇人民政府组织*屋镇经济发展和 (略) 和 (略) 部门进行了审核,认为该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办理要求,并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和土地复垦及时限等,与莲塘村、经营者协商后签订了用地协议。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广西壮 (略) 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略)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灵山县*泰农村集体 (略)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莲塘村集体土地共计11.977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11.977亩(农用地11.977亩,其中耕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辅助设施用地0亩(农用地0亩,其中耕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使用期限截至2044年8月30日。

经过研究,该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当地农业发 (略) ,项目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不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协议内容齐全,同意项目备案,请经营者严格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涉及使用林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使用林地报批手续,未经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

灵山县*屋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灵山县*泰农村集体 (略) :

根据你报来的设施农用用地申请,我镇人民政府组织*屋镇经济发展和 (略) 和 (略) 部门进行了审核,认为该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办理要求,并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和土地复垦及时限等,与莲塘村、经营者协商后签订了用地协议。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广西壮 (略) 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略)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灵山县*泰农村集体 (略)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莲塘村集体土地共计11.977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11.977亩(农用地11.977亩,其中耕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辅助设施用地0亩(农用地0亩,其中耕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使用期限截至2044年8月30日。

经过研究,该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当地农业发 (略) ,项目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不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协议内容齐全,同意项目备案,请经营者严格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涉及使用林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使用林地报批手续,未经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

灵山县*屋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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